吸毒檔案幾年自然撤銷
吸毒人員幾年消除案底
法律主觀:
涉毒案底是終身的,不能刻意消除,只是表現良好,接受教育戒毒三年以上了,就可以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然后申請取消動態管控措施,也就是說以后身份證信息不會再報警了,這樣對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就小多了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吸毒幾年后可以消除案底
案底不會消除。如果有涉毒案底,也就是終身的,無法取消。吸毒人員的吸毒記錄是不能取消的,如果想要取消動態管控、降低管控等級,需社會戒毒三年以上。《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者經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過程中予以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其毒癮。吸毒人員只能取消動態管控,降低管控等級,需社會戒毒三年以上,也就是從最后一次被抓放出來三年以上了,才可以派出所開具證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由黃色管控等級變更為藍色關注等級,這樣身份證信息就不會報警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會影響小很多。兩年是指強制隔離戒毒,這和第幾次抓沒必然聯系,而是看你吸毒是否成癮,并且是否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吸毒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吸毒成癮人員,在給予上述治安處罰的同時,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販毒案底幾年可以撤銷
法律主觀:
吸毒記錄終生無法取消,只能取消動態管控。只要被抓就是涉毒案底終身無法消除了,違法檔案是終身保留的,無法撤銷,除非是錯案。 1、涉毒被抓案底終身,動態管控全國聯網,坐火車,飛機,住宿,上網等等用身份證登記,身份證信息報警被查。 2、連續三年派出所尿檢監督檢測,如果沒有復吸,可以派出所開具證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 3、取消動態管控之后,身份證報警也不會被檢查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會小很多。 由黃色管控等級變更為藍色關注等級,這樣身份證信息就不會報警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會影響小很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第一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有過吸毒史檔案多久可以給撤掉
一、有過吸毒史檔案多久可以給撤掉
1、有過吸毒史檔案永遠都不可以給撤掉的,按照相關規定有吸毒前科的人在接受三年的動態監管以后,可以正常的報考駕照等,但是永遠都在公安機關重點人員監測網上有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
1、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強腐敗現象;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毒品種類有鴉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持續吸毒能使人上癮,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有過吸毒史檔案多久可以給撤掉
法律分析:吸毒檔案一般是永久留存的,戒除毒癮后,三年社區戒毒無復吸記錄可以到派出所辦理降級動態管控。
法律依據:《戒毒條例》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實行動態管理。
《戒毒條例》第七條 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