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規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則)
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區別
法律主觀:
風險轉移所有權轉移嗎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所有權轉移的,風險就轉移了,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適用特殊規定。 什么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 買賣合同 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是買賣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它不僅是 合同當事人 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而且還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有著直接的關系。 根據《 合同法 》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边@一規定確定的是“交付轉移所有權”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標的物何時交付,標的物所有權就何時轉移,即二者同步轉移。但在特殊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并非與標的物的交付同時轉移,如機動車買賣、房屋買賣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實現二者同步轉移,有的是由于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有的是由于當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一規定被稱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一般地,合同標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權屬于出賣人,交付后則屬于買受人。但如果當事人對上述“保留所有權條款”作出約定,而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那么即便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于出賣人。 標的物轉移的風險由誰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所有權轉移的,風險就轉移了,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適用特殊規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合同法141條,雙方未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所有權是否轉移?
雙方未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所有權轉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擴展資料: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如果買方沒有支付貨款賣方交付商品后所有權是否轉移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沒有支付貨款,賣方交付的商品所有權不發生轉移,那么,即使買方沒有付款賣方交付了商品,賣方依然保留商品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試述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關系。
【答案】:我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被诖?,我們分析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關系。
(1)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移轉的時間,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此時,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二者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2) 一般情形下,在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移轉的時間都沒有作出特別約定時,因為我國關于二者都采交付主義,即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所以二者的時間一致,即自所有權轉移時,風險負擔也轉移。
(3) 如果當事人對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作出了特別約定,那么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自交付時起轉移,與所有權的移轉無關。應從一般與特殊兩方面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關系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