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合同是不能繼續履行
法律上或是事實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
法律主觀:
下列情況下不適用合同的繼續履行: 1、合同標的已滅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執行; 4、合同無效; 5、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6、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哪些合同不適用繼續履行
并不是什么情況下都可以繼續履行,對于非金錢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屬破產財產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特定的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這些都表明已不能繼續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賴關系產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傭等基于信任關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賴于當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費用過高。即在經濟上不合理,履行將導致與所獲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費大量時間。比如船已沉沒,如果打澇則拆船合同的履行費用過高,得不償失。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在這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方法予以補救。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有: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況下不適用合同的繼續履行
法律分析:以下三種情形不適用合同的繼續履行:
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并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后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于債務人未免不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
法律分析:合同無法履行是指義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有:1、合同標的物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條件: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相對于合同雙方,即員工和用人單位所言的。
1、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已經主動領取或簽字領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
2、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決定只是程序違法,但實體上成立的。
3、在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勞動者不具備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
4、勞動者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已經重新就業,或者雖未重新就業,但是已經主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勞動者不接受變更合同的。
6、用人單位正在進行經濟性裁員,勞動者不屬于被優先留用對象的。
7、在訴訟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主體消失的。
8、在訴訟期間,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通常可以分為以下的四種情況:
1、合同標的已經滅失;
2、合同標的已經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合同標的已經被政府征收,或者合同標的已經被法院執行;
4、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二、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