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后果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后果
不讓行使探視權的最壞后果是被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不給探視權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不履行探視權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享有的權利,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也沒有什么后果。但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阻礙對方探視;
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行的責任。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后果
法律分析: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的“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探視權最根本的是照顧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對子女身心有任何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后果
不給探視權有可能引起民事訴訟并由享有探視權的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甚至可能引發變更撫養權的訴訟。如果雙方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如另一方不配合,享有權利的一方,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雙方系協議離婚,無論協議中是否由關于探視權的約定,享有權利的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確定自己享有探望權及探望的方式、時間。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系,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因此建議,男女雙方放下隔閡,互相配合保證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不給探視權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探視權不履行并沒有嚴重法律后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行使探視權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的自由選擇,只是可能會不利于其與子女的感情培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后果
法律分析:探視權作為法律規定的請求之一,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生效的法律文書,起訴狀至法院要求行使探視權,由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一方拒不執行探視權,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第一款第六款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后果
一、不讓探視權的后果:
1、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對方探望子女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2、如果對方有需要中止探望的情形,不讓對方探望的,不產生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撫養、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