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 ))
合同解除類型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的類型有哪些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得合同關系終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為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一)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協商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舊的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一種單方解除。即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解除合同。《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民法典》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合同解除要注意如下法律問題:
(一)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單方違約解除等類型;
(二)單方違約解除的事由法定。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三)合同解除要注意的其他法律問題。
三、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合同解除是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事先約定解除條件的,條件具備時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出現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可以解除合同;4、一方出現拒絕履行、遲延履行等嚴重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根據履行情況與合同性質要求對方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的解除包括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合同解除類型有哪些的相關知識。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幾種
法律主觀:
一、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一種是約定解除,雙反在合同中約定了出現什么條件,任何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這是約定解除。
二種是法定解除,他主要是指一方明確表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是出現客觀情況,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夠實現,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解除合同程序
解除合同的流程分為以下情況:
1、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取決于雙方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解除權的存在。而雙方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也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當雙方協商一致時,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通知對方。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3、法院裁定的程序
根據合同雙方的具體情況,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來裁決。
解除合同其實不難,只要雙方之間產生了實質性的解除行為,即使缺乏形式,也可以解除的合同。也能使雙方的行為終止,使得不用一方承擔義務,一方享有權利。 如您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咨詢我們律師,他們會給出專業的建議。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的五種情形
法律主觀:
一、合同解除的五種情形
我國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
民法典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欺騙對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利用托兒共同欺騙他人,假扮訂立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預付款。構成欺詐要有一方有欺詐的故意,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受欺詐的結果 等要件。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即雙方當事人互相勾結,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價變賣國有資產,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內容上是非法的。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名為借貸、實為非法集資的合同,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的合同,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資產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就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場地給他人進行淫穢表演、聚眾賭博、賣淫嫖娼等活動。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人們必須為某些行為或不得為某些行為,如違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合同,非法買賣麻醉藥品的合同。
6、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幾個情況
當然無效所謂當然無效,即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而當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當事人主張其無效,也不需要經過任何程序。當然,無效民事行為的當然無效,雖然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裁判,但當事人對其是否無效有爭議時,可以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予以認定。
完全無效所謂完全無效,指民事行為雖然具備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經成立,但因為欠缺生效要件而實際上完全不發生當事人所欲發生的法律效力。應當注意的是,無效民事行為的完全無效是針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礙它發生該民事行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備侵權行為的要件時,將發生侵權行為的 損害賠償 的法律后果。
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因為不具備生效要件,自該行為成立之日起即為無效,這與行為成立即已發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銷再歸于無效不同。
確定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不僅其成立時不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絕對沒有再發生法律效力的可能。這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可以經過補正而生效不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及具體內容是什么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5、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經濟性裁員。 。
合同法定解除的七種情形
合 同法定解除的七種情形具體如下: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成就時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項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合同因違約解除的,違約方交納定金的,不能要求返還,交納保證金方違約的,雙倍返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當事人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一方違約或者發生約定解除情形時,可以依據約定行使解除權,該約定解除產生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經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并在發生約定解除情形時,約定相應的后果。當事人所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條件一般包括時間、違約事件和履行情況等方面的限制。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或者發生其他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即自愿解除合同。合同約定解除產生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經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可以與賣方約定商品未按時交付或質量不合格等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一定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如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在租賃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租期到期后續約或解除等情況。
是否所有合同都可以約定解除權?不是。法律規定,有些合同是不能約定解除權的,如工傷事故處理協議、借款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等。
約定解除合同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時需要規定明確的解除條件和后果,以避免產生進一步的爭議。此外,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約定解除權,如果所簽訂的合同中有任何法律禁止或限制了解除權的約定,則該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一方當事人違約或者發生其他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合同約定的解除權。
合伙合同終止的情形
合伙合同可以因協商一致、期限屆滿、實現目的或者不能實現目的、合伙人全部或者多數不再共同經營等情況終止。合同解除后需進行財產清算,將未清償債務,并平分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是合伙企業中約束合伙人行為的重要法律文件,而其終止則意味著合伙關系的結束。合伙合同的終止可以出現多種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協商一致、期限屆滿、實現目的或者不能實現目的、合伙人全部或者多數不再共同經營等情況。在合伙合同終止時,需要進行財產清算。具體而言,必須先將所有未清償債務進行清償,然后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平分。如果有剩余財產,則按照合伙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當平均分配給各合伙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企業仍需要進行一段時間的清算工作。在本次清算過程中,合伙企業需要處理的問題包括清償債務、清理資產、進行資金清算、解除合同、注銷登記等。
如果合伙協議中沒有約定清算期限,應當按照什么標準來確定清算時間?如果合伙協議中沒有對清算期限進行規定,通常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合伙企業終止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工作。如果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清算,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延期。但是,延期的條件和程序均需符合法律規定。
合伙合同的終止是合伙企業關系結束的重要標志,并需要進行財產清算。清算前必須先清償債務,然后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平分。在合伙合同終止時,需要對清算期限、分配比例及公告解散等方面進行規定,并遵循相關法律規定與程序進行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同法》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有( )。
條件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解除合同的相關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