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拒絕簽字(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上簽字)
簡易程認定事故責任一方拒簽字有效嗎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一方不簽字是否生效
發生交通事故,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的,但是即使一方不簽字,簡易程序也是有效的。
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有:
1、沒有人身傷亡,或者僅有輕微財產損失,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對賠償有爭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文書為事故認定書,并非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當場制作。在事故認定書中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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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不簽字能取車嗎
一、交通事故對方不簽字能取車嗎
1、交通事故對方不簽字當事人能取車。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說明取證和鑒定都已經完成,不需要對機動車作進一步鑒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扣留車輛返還當事人交警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應當出具事故認定書,一方不簽的,不影響事故認定書的效力。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二、交通事故對方不簽字怎么辦
交通事故對方不簽字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其對事故認定責任不同意,可要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復議;
2、如果復議結果仍然維持原判,則事故一方必須在認定書上簽字,否則,警方將追加對他的處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方不簽字怎么辦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不服可以不簽字,但是不簽字不影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或者場站內飲酒、吸煙、乞討或者亂扔廢棄物等情況不符合乘車條件。大家都認為事故認定書需要簽字,一方面是因為親身體驗過事故處理流程,另一方面是因為法律確實有這樣的規定。但是,需要簽字的事故認定書往往是簡易程序處理,才需要雙方簽字。如果不通過簡易程序,而是通過一般程序來處理,就只需要交警簽字、交警部門蓋章就產生法律效力。那么,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區別呢?大家以前經歷過的,又屬于什么程序呢?簡易程序,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中專章規定,這種程序是警方介入交通事故之后的首選程序,也就是說絕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都是先通過簡易程序處理的。 當事故只有物損、沒有人傷,或者傷勢輕微時候,一般都通過簡易程序處理。直接送達,即由當事各方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后交與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可在七日內通過郵局郵寄送達,即視為已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有異議),可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內容寫清復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是否簽字,對以后事故損害索賠都不會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非本人簽字是否有效(簽字人與當事人是合法夫妻)
根據規定,簡易程序應當由當事人在認定書上簽字,當事人不簽字是無效的,不適用調解。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