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婚姻法46條規定是什么
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新婚姻法46條的解讀
本條是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關于本條內容,在立法中有一個變化的過程。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是:“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為也應當構成過錯賠償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后又修改為本條的規定。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內容我們無法一一知道,但其中一些我們還是得了解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第四十六條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關于本條內容,在立法中有一個變化的過程。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是:“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為也應當構成過錯賠償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后又修改為本條的規定。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一、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婚姻法第46條是什么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夫妻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制度。具體內容是,如果因為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的出臺,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的無過錯方,避免因為對方的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后生活困難。過錯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這些行為不僅破壞了婚姻關系,也給無過錯方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和經濟上的損失。
在實踐中,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另一方存在上述過錯行為,那么法院會支持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賠償金額的計算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過錯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對無過錯方造成的影響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么賠償請求可能不會得到支持。
舉個例子,如果丈夫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終離婚,妻子可以作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法院認定丈夫確實存在過錯行為,那么會判決丈夫向妻子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
總之,婚姻法第46條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的無過錯方,確保他們在離婚時得到公正的對待和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