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給交社保起訴公司會不會不好
公司沒有給我買養老保險,我能起訴嗎?勝算如何
第一,如果新公司已經為你朋友辦理了養老保險手續,只是沒有實際交納養老保險金,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法院可能會駁回你朋友的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如果你朋友的新公司尚未為你朋友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法院會判決新公司為你朋友交納養老保險金。具體交納數額由養老保險機構核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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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去勞動局舉報后,公司會有什么懲罰?
公司不交社保,員工去勞動局舉報后,由勞動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并投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于強制保險,如果公司不給交社保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并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收的部門投訴。勞動局接到舉報后,督促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充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公司不交社保,去勞動局舉報后,公司會有什么懲罰
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被舉報后會被處以相應的處罰,其中處罰包括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