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會在審判階段(案件進入審判階段)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意味什么
法律分析:案件進入審理階段中意味著法院已經啟動訴訟程序,但是沒有審理終結。立案審理前要審查雙方是否符合管轄的要求,雙方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等等。審理通過后才予以立案,不通過則不會發予受理的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會開庭審理什么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這些案件
一審: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復雜的涉外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民事案件。
二審:對全省當事人不服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和各地市級檢察院認為本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有錯誤的抗訴案件。
再審:對全省當事人不服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和省市級檢察院認為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抗訴案件。
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同意原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審。
審判立案是什么意思
審判立案指當事人本人擬定起訴狀或者委托他人擬定起訴狀,將起起訴狀提交到當地的法院,訴狀通過之后,法院將會受理案件并進行后續的案件審理。立案標志著訴訟程序的正式開始,立案是原告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立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接警和初步核實: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會對報案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初步核實和判斷,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就會對案件進行立案處理;
2、立案偵查和調查取證:立案后,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偵查和調查取證,主要包括詢問證人、調查取證、搜查等手段,以確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3、案情評估和審查起訴:偵查取證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初步的案情評估,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提起刑事訴訟。如果需要提起訴訟,就會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4、審判和判決:案件經過檢察機關的起訴,最終將進入司法審判階段。法院會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審判,并作出判決;
5、執行判決:判決生效后,如果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罰,就需要執行判決。執行判決的方式包括監禁、強制勞動、緩刑、罰金等。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包括:
1、犯罪事實清楚,初步證據充分;
2、犯罪行為符合刑法規定,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3、犯罪行為屬于應當追訴的范圍;
4、案件管轄權在立案機關范圍內;
5、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確,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或者作出其他妨礙偵查的行為。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是個人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罪名,觸犯了刑法規定,并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審判和執行的案件。刑事案件是指刑法所管轄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其主要涉及犯罪行為和刑罰的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的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一)公安偵查階段: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刑拘留以后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后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是公安部門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律師是不能閱卷的。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后,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主要任務是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起訴。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送來的案卷后,審查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構成犯罪的,在1個月內移送法院起訴。需要補充偵查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三)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材料后,會在2-3天內立案,1個月內開庭審理,判處刑罰或者無罪判決。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流程
流程見下面:
偵查期限2個月,審查起訴期間1個月,一審審限2個月。刑事案件的三階段分別是:偵查、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