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同案犯算不算立功(檢舉同案犯算不算立功了)
供出同案犯算不算立功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不屬于立功。根據我國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共同犯罪屬于一個整體行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整體的組成部分,不應將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行為,理解為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對此,《解釋》第五條、第六條已予以明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構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所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不構成立功,僅僅屬于酌定從輕情節,須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予以從輕處罰及從輕處罰的幅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舉報同案犯會保密嗎
法律主觀:
舉報同案犯會被保密,舉報者構成立功。如果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的,屬于立功行為,偵查機關等司法機關會予以保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舉報同案犯算是立功嗎
法律分析:檢據發同犯所犯的與本人為同一犯行為的,不構成立功,檢發同案犯另犯行的,可以認定為立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揭發同案犯屬于自首還是立功
法律分析:檢舉揭發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認定為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