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離職補償(勞務派遣人員離職補償由誰承擔)
勞務派遣離職有補償金嗎
法律主觀:
不需要, 勞務派遣 員工被辭退, 經濟補償金 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 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單位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真正的 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并經勞動者確認的除外。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從事的工作是用工單位的具體工作,但是從法律關系上講,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受勞務派遣單位的委托,替勞務派遣單位完成其對用工單位的勞務服務義務。因此從本質上講,被派遣勞動者還是為勞務派遣單位工作,其從事的工作內容仍然屬于勞務派遣單位應完成的工作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辭職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工主動辭職后,因為是主動辭職,不可以得到補償。不管勞務派遣多少年,主動辭職都沒有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員工離職后經濟補償
法律主觀:
如果 勞務派遣工 被辭退屬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勞務派遣單位 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違法辭退,按經濟補償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不需要賠償。
勞務派遣辭職有無賠償
法律分析: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構成勞動關系,與普通勞動關系一樣,只要符合法定條件,辭職是可以請求賠償的。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或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