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具體如下:如果交通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過錯,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都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一方逃跑,事故調查結果雙方均無過錯,即事故,逃跑者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一方逃跑,事故調查結果是逃跑者有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重大過錯,另一方沒有過錯,逃跑者負全責;交通事故一方逃逸,事故調查結果是事故雙方都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者的責任。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事故司機報案后離開現場,算逃逸嗎?
無故離開現場就算逃逸:
一、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如下: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以下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所以我們認為對方司機存在肇事逃逸的行為。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司機因可能被恐嚇或者可能被挨打的可能離開的就可能夠不成肇事逃逸。
發生交通事故,我的主責,對方逃逸,我是不是就不用承擔責任了
自己還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逃逸的一方也會受到處罰。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并因逃逸造成事故難以認定責任,另一方又無明顯過錯的,逃逸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據描述看,對方逃逸不影響自己的責任,在對方完全放棄追責的情況下,自己仍照常承擔民事責任。并且需要受到相關處罰。
法律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一種很嚴重的過錯,但并不是逃逸就一定負全部責任。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交通違法行為,也有過錯,則要根據雙方的過錯對于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或雖有過錯但與交通事故無關,或者因逃逸導致現場被破壞,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逃逸方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如果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