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廣西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新規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采用多種形式在規劃的集中建設區域內建設農村村民新居。
在城鎮穩定就業并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農村村民,已經通過納入城鎮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戶有所居的,不再為其分配宅基地。農戶家庭有兩名及以上子女需要分戶的,原則上應有一名子(女)與父母共用一處宅基地。
一千個人里就有一千個哈默萊特,世界上無論如何都無法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對同一件事情,大家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準。我的答案或許并不是最為標準,最為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予您一定的幫助,希望得到您的認可,謝謝!
同事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風順,當遇到困難時,也可以迎難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問題,還可以繼續詢問,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顧慮,我們一直都是您最堅定的朋友后臺,現實當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順心的事情也能夠和我詳聊,我們一直提供最為靠譜的司法解答,幫助,遇到困難不要害怕,只要堅持,陽光總在風雨后,困難一定可以度過去,只要你不放棄,一心一意向前尋找出路。
宅基地2024最新政策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每戶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24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可以維權。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
二、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
2、由于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
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系,有些人不情愿“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宅基地運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運用的權力,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運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處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
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為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要運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力,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后,
宅基地的運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為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建房的土地。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城市的,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
2024年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中跡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宅基地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戶關于使用宅基地或生產經營性用地的申請;
2、《個人建房用地審批呈報表》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呈賣歷并報表》;
3、村、組已履行張榜公布的證明材料;
4、屬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須提供城建規劃部門的審查意見或用地規劃許可證;
5、屬違法用地補辦手續的,須附違法用地處理結案材料及落實情況;
6、占用耕地的,必須提供耕地占用稅繳費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爛早。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樣的
我國農村宅基地政策不斷調整和完善,旨在促進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農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那么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樣的
1、新政策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的關系。根據新政策,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屬于農戶,而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政策的出臺,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農村宅基地被非法侵占和流轉。
2、新政策進一步放寬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圍。根據新政策,農村宅基地可以用于農業生產、農村居住和農村經營等多種用途。這一政策的出臺,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3、新政策加強了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根據新政策,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村宅基地規劃,不得違法建設和占用耕地。這一政策的出臺,有利于保護農村土地資源,防止亂占亂建現象的發生。
4、新政策還鼓勵農村宅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規模化經營和產業化發展。根據新政策,農村宅基地可以通過流轉、合作等方式進行集約化經營,發展農村產業,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這一政策的出臺,有利于推動農村經濟的轉型升級,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另外,農村宅基地分配是指將農村土地分配給農民個人或家庭作為住房用地的行為。在進行農村宅基地分配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合法性:宅基地分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分配的土地來源合法。
2、公平性:宅基地分配應公平、公正、公開,不得偏袒個人或特定群體,確保農民的平等權益。
3、依法分配:宅基地分配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包括申請、審核、公示、審批等環節,確保程序合規。
4、用地規劃:宅基地分配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遵循合理的土地利用布局,不得違反規劃要求。
海豹搬家
宅基地2024最新政策
宅基地2024最新政策的內容包括如下:
1、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
2、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
3、要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4、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要求,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5、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
農村宅基地征收拆遷流程如下:
1、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收情形的,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2、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會穩定風險評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同時開展實施。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村委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
3、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前期工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社會保障等工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擬征地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多數被征收人認為擬訂的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4、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以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個別難達成協議的如實說明記錄。
5、征收土地申請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前期征地工作后,依法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6、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請被批準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征地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農村宅基地過戶流程,具體如下:
1、準備所需材料: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是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的,應該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
2、農村宅基證變更申請人準備好相關的申請變更材料之后,向村委會提出宅基證更名申請;
3、農村宅基證變更申請人向轄區自然資源部門提交申請登記材料,材料齊全后,自然資源部門出具《受理回執單》,加蓋國土資源部門公章,交由申請人簽字;
4、等待自然資源部門審核;
5、審核通過之后,完成宅基證更名,下發新的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條件:
1、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設立宅基地使用權:
(1)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2)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2、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體的農村村民;
(2)已擁有一處達到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轉讓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4)戶口已遷出的;
(5)申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6)其他按照規定不應當安排宅基地的情形。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2、非試點地區不要擅自行動
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確保風險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試點的要求,一是堅持小范圍試點。統籌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兼顧不同發展階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安排,選擇若干有基礎、有條件的縣或縣級市開展。二是堅持依法改革。試點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條款,需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三是堅持封閉運行。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非試點地區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動,確保試點封閉運行,風險可控。
試點工作在2024年底完成。
農村宅基地有償轉讓:
近日《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這標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將進入試點階段。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意見提出將對進城農民宅基地實行試點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1月11日《新京報》)
進城農民宅基地試點有償轉讓是“2024年的第一場瑞雪”。據悉,全國農民工總量已逾2.69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1.66億人,外出務工農民仍以每年600萬左右遞增。很多進城農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轉造成的困擾,成為許人心中揮之不去的“另類鄉愁”。
農村宅基地試點有償轉讓頗有些“終點又回到起點”意味。宅基地曾經有過私有并可自由買賣時期,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62年,農村宅基地歸農民私人所有,農民擁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權,宅基地和房屋都屬于農民私有財產,宅基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兩權主體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買賣、出租、贈與、典當及繼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間,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和農民房屋可自由買賣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趨于定型,而后沿襲至今。數十年來,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不準出賣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買賣,農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體轉變為所有者主體相分離。一邊是農民房屋永遠歸農民所有,并且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另一邊卻強調宅基地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硬是整出“房地分離”奇跡。在國家鼓勵和推進農村土地自由流轉的今天,宅基地與房產所有權“兩張皮”無疑成為亟需跨越的障礙。
對于表面已經建有房產的農村宅基地來說,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實際操作中本身是個悖論。農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產時候,不會加上其房產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條款,而租房特別是買房者也不會認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還是原戶主理念,更不會雙腳離開地面懸浮于宅基地上空。換句話說,農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時,與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經形成事實上的使用權轉讓。即便如此,已經出售房屋的農民與宅基地還是脫不了干系,假如鄰居之間發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糾紛,以致對簿公堂,在法律層面上還需要出賣房產的原農戶出面打官司。如果說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憂的話,那么處理未建房宅基地問題就有些棘手:農民名下宅基地面積超標,自家建房后還有大片空地足夠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長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資源長期閑置浪費。
宅基地可以有償退出或者轉讓,能夠讓進城農民免去后顧之憂,亦讓大量閑置宅基地獲得“解放”,還給農村新一輪發展拓展土地資源調整空間,可謂一石三鳥之舉。要把好事辦好,務必兼顧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補償標準,保證轉讓宅基地農民利益不受損,實現買、賣與村集體多方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