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可以轉繼承嗎(遺囑繼承可以轉繼承嗎)



遺囑繼承可以轉繼承嗎(遺囑繼承可以轉繼承嗎)
遺囑繼承可以轉繼承嗎(遺囑繼承可以轉繼承嗎)
法律主觀:
繼承權 是指 繼承人 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那么繼承權可以轉讓嗎?繼承權雖然是一種財產權,但它同時還與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緊密相連,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緣關系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專屬性,也就是說,繼承人要么行使權利,要么放棄權利,主觀上,是不能轉讓的。 繼承 上法,非因主觀原因導致繼承權轉移的,只有 代位繼承 和 轉繼承 兩種情形,但這兩種情形都是不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轉移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綜上,繼承權作為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是不能轉讓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主觀: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簽訂 遺贈扶養協議 的指定繼承。繼承權是因一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被繼承人死后,繼承開始,由有繼承權的人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進行繼承。擁有繼承權的人可以接受繼承權,也可以 放棄繼承權 ,但卻不能轉讓。繼承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是具有一定的身份關系才會有繼承權的產生,此權利是不可轉讓的。舉個簡單的例子,乙對甲的遺產擁有繼承權,而丙對于甲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乙就不能說把其繼承權轉讓給丙,甲死后其遺產就給丙。這種轉讓繼承權的做法是不允許的,如果是甲死后,乙依法繼承了其遺產的,再將遺產轉讓給丙,這是可以的。 因此,繼承權這種以身份關系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在此作一個簡單提醒,可能會有人混淆,繼承權轉讓與轉繼承是兩碼事,轉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他的 合法繼承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分析:遺囑繼承中是有轉繼承的,轉繼承既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于遺囑繼承和遺贈。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承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