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嗎)
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嗎
非農業戶口不可以繼承宅基地,村民只對宅基地擁有使用權,而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的,所以宅基地既不能進行買賣也不能被繼承,只能在村內集體進行流轉。在依法獲得批準后,會發放合法使用證件。
農村宅基地,城市戶口的子女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因為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組織,只有具有本村戶口的村民可以按規定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宅基地上蓋房建屋。但是,宅基地不屬于村民私有財產,它不能作為遺產被子女繼承。作為非農戶口,就更不享有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了。
如果城鎮戶口的子女想要繼承的這塊農村宅基地僅僅只是一塊宅基地,地上并無任何建筑,那么他們不但不能繼承,而且這塊宅基地還會被村里合法收回。
房屋可以繼承,首先,不論是擁有農村戶口,還是擁有城市戶口,公民都依法享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規定,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于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繼承人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遺產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以及遺贈扶養協議。
法定繼承,即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進行繼承。法律直接規定了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在法定繼承中,繼承程序由法律強制性規定,但也會因被繼承人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而有所改變。
遺囑繼承,即按照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有效遺囑來確定繼承人、遺產范圍、繼承份額的繼承方式。遺囑制度是法律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自由意志的體現。
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按照個人意愿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集體或者是國家。
遺贈扶養協議,通常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協議,約定由扶養人履行被繼承人的扶養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在其亡故后歸扶養人所有。
當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時候,如果遺囑內容相互抵觸,那么一般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這樣可以保障遺囑的自愿性,尊重被繼承人最后的真實意愿。
遺產作為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遺產都是能夠被繼承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所以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
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在繼承遺產時,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那么就按遺囑所規定地來繼承,不涉及順序問題。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有一定的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非農戶口是否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法律主觀:
非農戶口不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法律規定,宅基地不能夠被繼承,子女只能夠通過繼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來獲得繼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而不能直接繼承宅基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