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父母遺產規定(子女繼承遺產最新規定)
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新規
法律主觀:
女兒繼承父母遺產新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具體內容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贍養老人與遺產分配規定
贍養老人與遺產分配規定:
1、對于父母,子女一般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對于涉及繼承的財產分割,一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財產分配法定原則: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綜上所述,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 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 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 %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繼承順序如下: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注意:此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此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此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相關法律如下:
1、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2、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法律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3、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4、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5、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6、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綜上所述,已經為您詳細解答了有關“民法總則繼承順序”的內容,一般第一順序、第二順序以及第三順序是按照客觀意義上血緣或者關系親近程度排列的;
其中每一順序內的繼承沒有先后順序,比如第一順序的三類繼承人是平均分配死者遺產的,根據具體情況還需要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順序的法律規定
法定繼承的順序分為第一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繼承法關于房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繼承法關于房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房地產繼承權關系發生的條件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父母遺產繼承法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在沒有有效 遺囑 的情況下,按照 法定繼承 分割遺產。 按照我國《 繼承法 》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 繼承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女子不論是已經出嫁還是未出嫁,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與其兄弟享有平等的 繼承權 。 那種出嫁的女兒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的說法只是農村的習俗,并無任何法律依據,當然女兒出嫁后不主張繼承權也是可以的,這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這并不等于她沒有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不論是兒子或是女兒,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作為子女,雖然在沒有成年之前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但是我們從一出生以后的所有民事權利卻都是平等的,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這種特殊的親子關系,不意味著所有的事情在處理的時候都是理所應當的。而你就不能認為父母的錢就應該分配給自己,父母也不能不尊重孩子的意愿,私自分配孩子的財產。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法律主觀:
要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的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指定繼承的情況下,死者是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繼承屬于死者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所以,只要有遺囑指定女兒繼承,或者無任何遺囑的情況下,這位女兒都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被繼承人的未成年子女,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可按法定繼承人的數額平均分配遺產。,如子女未成年,無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給予更多的分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的房產應該由其監護人管理和保管。只是所有權和因此所得的受益均應該是房產證上的未成年人擁有。,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法律規定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子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順序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們、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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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在之前,公證遺囑是法律效力最高的遺囑方式,也就是說在老人去世以后,公證遺囑具有權威性,以此遺囑為先,再考慮其他情況,但是新規后,如果兒女并沒有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那么父母有權不讓孩子繼承房產,即便有公證遺囑也不行。
子女要想繼承父母的財產化,那么是需要存在著一定的依據的,比如說有遺囑的情況之下分配給了子女,就可以由子女發生財產的繼承,或者說是房屋的繼承,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子女也可以憑借法定繼承來進行房屋繼承。
男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也就是說,父母留下的房產如果是有兒女的,那么不能說房子就是兒子的,其中也有女兒的,兒女應該得到公平分配。
父母可以設立遺囑信托,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設立財產的分配管理等等。例如將自己的遺產均分給兒女,在父母去世以后實行。
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權,父母房產繼承新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關于繼承父母遺產的新規定
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關于繼承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繼承訴訟時效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當事人對繼承有異議的,可以在三年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長訴訟保護時效為二十年。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一般而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是,此規則應當以遺囑合法有效為前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當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而被繼承人沒有再訂立新遺囑時,如果遺囑僅指定一個繼承人,則該繼承人死亡之后,原遺囑不再適用,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遺產;如果遺囑指定多個繼承人,沒有死亡的遺囑繼承人仍然按照遺囑繼承,遺產中涉及已死亡繼承人的部分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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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子女怎樣繼承父親遺產
在我國,子女繼承父親遺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1. 繼承順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子女屬于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即在父親去世后,子女有權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父親的全部財產。
2. 繼承份額:在子女中,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如果父親只有一個子女,則該子女可以繼承父親全部的財產;如果父親有多個子女,則子女之間應按照平等原則分享遺產,即每個子女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3. 遺囑繼承:如果父親在生前制定了遺囑,其中涉及到遺產的分配,子女應該遵守遺囑規定繼承父親的遺產。如果遺囑違反法律規定或涉及到不合法的內容,則遺囑繼承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親在生前有債務沒有還清,子女需要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同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需要遵守法律程序,進行相關繼承登記手續,確保繼承權益得到合法保障。如果有任何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