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種子罪構成要件是如何的(銷售偽劣種子立案標準)



銷售偽劣種子罪構成要件是如何的(銷售偽劣種子立案標準)
銷售偽劣種子罪構成要件是如何的(銷售偽劣種子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農業生產資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造成生產損失較大。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未經國家、省級種子管理局審定,私自生產銷售種子,這種未經審定的種子視為假種子。購買種子的農民因種植該品種種子遭受損失,數額特別重大。因此,銷售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在符合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的同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當定銷售偽劣種子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不得經營、生產推廣、報獎和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