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如何調查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公安機關的調查立案期限)
職務侵占是由監察委立案調查嗎
法律主觀:
職務侵占 不是由監察委 立案 調查。 職務侵占罪 一般是由公安機關負責 管轄 的,但如果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發生職務侵占行為的,由檢察機關 立案偵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 訴訟 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經偵如何調查職務侵占
一個經濟案件進入公安系統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以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在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如果立案了,就要要求開展偵查工作,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第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第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最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程度。
綜合上述職務侵占罪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企業一旦發現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去經偵報案查處職務侵占犯罪行為。在進行職務侵占犯罪行為報案時,當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證據材料:
1、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和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能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證明涉嫌人是在單位職工的身份證明,如聘任書、聘任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職工履歷表、兩金(養老金、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單位財產、挪用單位資金的依據及數額認定的依據。如涉案的發票、單據、銀行提款單、轉帳單、財務賬冊中記載相關內容的帳頁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三個方面是在經偵進行職務侵占罪刑事報案、立案時的基礎材料,通常經偵部門會對案情予以分析同時指出其中需要繼續補充的證據材料,如達到經偵部門的要求,則可進行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職務侵占罪如何立案
已經涉嫌職務侵占罪,應當立案,可以將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出示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找檢察院偵查監督科,讓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因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決于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的結果,而審查材料的過程,也就是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立案條件,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和分析、評斷這種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因此,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必須在哪里立案
法律主觀:
職務侵占罪 要到公安機關 立案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機關,涉及到的是 管轄權 的問題,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職務侵占罪由公安機關負責 管轄 的,所以被害人可以到 職務侵占 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而犯罪地分為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兩類,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立案進行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應該提交相應的 證據 ,例如 犯罪嫌疑人 的信息、職務侵占的數額、被侵占金額的時間、用途等,如果證據不充分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全面收集相關的證據。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管轄機關
法律主觀:
關于 職務侵占罪 的 管轄 地問題,可以具體分為 立案 管轄與審判管轄。也可以說在不同的階段,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管轄。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占罪一般情況下應為犯罪行為地管轄,而犯罪行為地往往都是 犯罪嫌疑人 公司所在地。因為這樣更有利于公安機關調查本案的犯罪事實。 一、職務侵占罪的管轄地在哪里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占罪一般情況下應為犯罪行為地管轄,而犯罪行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為這樣更有利于公安機關調查本案的犯罪事實。 二、職務侵占罪如何處罰 我國《 刑法 》規定,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三、職務侵占罪和 侵占罪 的界限是怎樣的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后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占 案件在發生后,可能會涉及到多個地方,包括嫌疑人住所地、單位所在地等等,那么此時具體該由哪個地區管轄呢,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占罪的管轄地為犯罪行為地,而犯罪行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的所在地。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職務侵占罪立案程序?
(一)接受備案材料。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這是立案程序的開始。(二)審查備案材料。審查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其發現或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檢查和調查。(三)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立案材料后,根據不同情況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備案程序的最終結果。《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撤銷案件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后,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既不說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經審查案件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