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呀(關于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呀(關于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呀(關于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量刑標準如下: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里的合同,應當理解為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為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于直接通過詐騙的手段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認定。無論是正式的書面合同,還是簡易的口頭合同,都是合同法所承認和保護的合同,而且隨著科技和經濟生活的發展,新的合同形式將不斷出現,合同法因而出于前瞻性的考慮,規定了“其他形式”合同的彈性條款。
在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口頭合同,口頭合同也經常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詐騙。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都是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與利用書面合同在所侵犯的客體方面并無本質區別,而且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并未排除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的情形。
因此,只要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他人財產權,完全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立法目的也即保護的客體主要在于維護正常的市場合同秩序,而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其對于各種民商事合同的規定應作為刑事法中認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關概念的參考。
因此,刑法中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形式也不應有過多限制,只要是體現了一定的市場秩序的合同,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均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而且刑法本身也并無“書面合同”的明確限制。當然,從刑事訴訟角度考慮,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訴訟中具有舉證難易程度的差異,但是,不能以便利訴訟為借口否認口頭合同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之合同。司法實踐中,只要有證據證實一定形式的合同存在,那么就應滿足合同詐騙罪所要求的合同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