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走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走私罪判刑一般是幾年
走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走私犯罪是屬于一種嚴重的違法了法律的規定,而且對于走私犯罪的行為方式也有很多種,只要一旦被認定,那么就會按照此罪名來進行懲罰,所以,走私是我們千萬不能做的事情,一定要從正規的途徑處理任何的事情,這樣才能勉于刑法。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標準: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綜上所述,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征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放縱走私罪立案標準包括?
立案標準如下:1、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2、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十萬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三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3、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1)重大案件: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2)特大案件: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五十萬元以上的。
【注意】放縱走私必須情節嚴重,情節不嚴重的,不犯本罪,必須是海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前述三方面必須同時滿足,否則不犯放縱走私罪。
什么標準下放縱走私罪才立案?
法律分析:下列標準下,放縱走私罪才立案:即海關工作人員具有放縱走私犯罪;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等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 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走私案件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 立案 標準為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法律規定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中“偷逃度應繳稅額較大”( 有期徒刑 3年以下或 拘役 );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判處3—10年);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知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判處10年以上)。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普通貨物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
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應當注意,下列幾種情形符合立案標準的,也應當以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罪立案偵查。 根據刑法第154條的規定:“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條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刑法第154條、第155條進行了司法解釋。所謂“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所謂刑法第155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5萬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153條的規定定罪處因此,對于行為人實施了走私行為,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
走私刑事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走私犯罪 立案 標準是: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或者 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