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繼承他的遺產嗎
同居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
法律主觀:
未同居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繼承權。同居關系并不屬于以上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夫妻一方去世房產過戶需要對房產進行市值評估,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到房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產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并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由辦案人員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審核完畢發放已更改權屬人過戶的房產證明。,夫妻一方過世一人立遺囑有效。所謂遺產,是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被繼承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遺囑如果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也只對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有效,處分配偶財產的部分無效。除夫妻對共同財產有明確約定外,在處分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被繼承人配偶所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遺產嗎
法律主觀:
如果符合 事實婚姻 的條件,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 同居 生活期間當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按 民法典 的有關規定 繼承 遺產,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認定 非法同居 關系的,則活著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但是若符合民法典對 繼承人 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 扶養 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可根據互相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同居關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
法律主觀:
同居關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是沒有繼承權的,除非通過遺囑繼承。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繼承遺產嗎
法律分析:同居一般是沒有領取對方遺產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同居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
一般情況下,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的,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只有法定配偶才能互相繼承對方的遺產。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同居關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繼承其財產
一般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沒有繼承死者財產的權利,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只有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的雙方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不過如果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同居,且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則雙方之間的關系按事實婚姻處理,他們之間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繼承人其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以夫妻名義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繼承遺產權利
法律分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配偶死亡另一方有出軌出軌方可以繼承遺產。因為出軌并不意味著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喪失,婚姻關系仍存在,則相互之間的繼承權就仍存在,而且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