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的期限(調解書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幾年)
法院判決書后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書后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拿到判決書后,等判決書生效后且被告在履行期內未履行義務的,勝訴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期限是兩年。一審判決下發后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5天之后,被告在履行期內未履行義務,此時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審判決下發后的15天內,如雙方或一方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被告在履行期內未履行義務,此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騰房流程具體如下: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后,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后,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
綜上所述,拿到判決書后,等判決書生效后且被告在履行期內未履行義務的,勝訴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期限是兩年。一審判決下發后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5天之后,被告在履行期內未履行義務,此時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審判決下發后的15天內,如雙方或一方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被告在履行期內未履行義務,此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
申請執行要在兩年內提出,如果超過兩年在提出,法院將不支持當事人的執行申請,但是如果在這兩年內發生了法定的中斷或中止的事由,兩年的期間可能會暫?;蛑匦缕鹚?。
一、關于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問題: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民事判決裁定、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商業仲裁裁決書、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應在文書生效后二年內提出(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逾期時,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喪失,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但是,實踐中,法律文書生效后,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如:權利人持有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視頻且取證方式不違法、義務人出具有承諾書、義務人在權利人追討債務的函件上簽字蓋章確認、有關部門調解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糾紛的書面證據,等等),只要每次主張權利之間間隔時間不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次日,起算申請執行的時效。
二、關于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問題:
同理,權利人只要舉證證明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訴訟中止的情形(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從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次日起算申請執行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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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審判決生效后多少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送達時起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人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判決書會說明被告的給付時間,表述為:判決生效之日起或判決生效多少日之內支付多少錢。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擴展資料:
強制執行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二審
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后多久執行法官才能把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被
您可以在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未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采取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再恢復執行。如果執行中被執行人在明知判決歸還他人錢款且多次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拒絕、阻礙執行,甚至將財產變賣、將所得款項用于支付他人,直接造成判決無法執行的,其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至于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
2、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3、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4、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判決書強制執行流程:
1、準備好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但原件也要帶上,法院會審核;
2、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的,而一方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