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判拘役在哪里服刑(濟南拘役在哪里服刑)
在異地犯法判刑后在哪服刑
法律主觀:
被判刑后如果屬于有期徒刑,執行的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拘役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如果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優先、移送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拘役在看守所還是監獄
拘役在看守所。
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由公安機關移送看守所執行刑期,不是移送到監獄。拘役只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刑罰。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只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會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是什么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并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于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一是探親;二是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會作出宣判,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判處管制或者拘役。而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是在看守所服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在外地被判刑是回原籍服刑還是就到被判地服刑
法律主觀:
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哪里,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后,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所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 ,都不是遣返戶籍地執行,也沒有所謂的執行一段后再遣送戶籍地執行的制度。”因此,外地犯罪原則上不能回原籍服刑。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異地判刑可以轉到本地服刑嗎
可以轉回本地服刑。如果是省內的兩個監獄之間的調動就要經監獄管理局同意; 如果是不同省份的兩個監獄之間罪犯的調動,須經兩省的監獄管理局的同意。 服刑人員的服刑地的調換由服刑地監獄向省監獄管理局上報,由省監獄管理局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在外地犯罪,在哪里坐牢
在外地犯罪,在哪里坐牢:若罪犯在外地犯罪的,若被判刑后進行服刑一般應當在審判地監獄進行執行。如北京、上海一些大城市也會定期將一些罪犯輸送到原籍或者邊遠地區服刑。若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罪犯在外地犯罪服刑一般是在審判地監獄執行。如北京、上海一些大城市也會定期將一些罪犯輸送到原籍或者邊遠地區服刑。若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拘留所看守所監獄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
拘留所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2、職能不同。
拘留所主要職能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
看守所主要職能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監獄主要職能懲罰、改造犯人。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是司法部。
3、法律裁決進行的不同
拘留所拘留的一般是行政罪犯,情節較輕的拘留15天以下的人,在拘留所里面相對于看守所和監獄來說,就比較自由了,并且不會記錄犯罪記錄,只記錄違法記錄,不會對被拘留者以后的生活造成影響。
看守所是對那些關押的是準犯罪嫌疑人,即已被抓捕但未被法院判決的人,這些人還未被宣布執行徒刑,或者是被宣判徒刑還未執行的,就由看守所執行羈押,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也能被羈押監禁在看守所。在看守所就不能像拘留所那么輕松了,有的看守所需要參與勞動改造。
監獄就是最嚴重的監禁形式了,一般都是被判處有期,或者無期徒刑的人,廣義的監獄其實也包含拘留所,看守所。但是我們這里說的監獄就單獨指監獄。除去死緩,一般的罪犯都能刑滿釋放,所以監獄采取的是懲罰加改造的方式,精神改造和勞動改造。并不是所有的徒刑都會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因此監獄里面的人還是能夠享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判刑10個月在哪兒服刑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罪犯被判刑后在哪里服刑的問題,有以下幾種情形:一、管制。管制刑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刑罰,被判處管制的,是不會對罪犯進行關押的,就是罪犯不用進監獄或是看守所,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還能工作,也不會和家庭分開,能夠與社會正常交流,但是必須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執行。也就是說,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是在當地服刑。二、拘役。拘役刑的刑期比較短,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實行數罪并罰的,最高拘役期限不超過一年,短期剝奪罪犯的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因此,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是在判決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監管場所服刑。三、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執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當地看守所對罪犯執行刑罰,三個月以上的,要在監獄服刑。一般情況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決地當地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一年以上的會發送回罪犯原省監獄服刑,包括無期徒刑的,具體是哪個監獄由法院判決。四、死刑緩期執行與立即執行。對判處死緩以及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則,即在判決地監獄、死刑執行場所執行。對于未成年犯,服刑地點應當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就是未成年犯監獄,它是對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執行刑罰的場所,也是是監獄的一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拘役在哪里執行
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在哪里執行
拘役在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