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借出去了發生事故責任由誰承擔(車借給別人出了事算誰的)
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責任
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責任
一般不承擔責任。但車主存在下列過錯情形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等。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醉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仍將機動車交于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借給朋友開出了車禍誰的責任
車借給朋友開出了車禍的責任如下:
1、車借給朋友出了事故,責任一般由駕駛人承擔,車主原則上不承擔連帶責任
2、但是車主知曉車有故障還將車外借的。需注意的是,這里的車輛故障是指被借車輛的剎車系統、動力系統、輪胎等,已經可能會影響到車輛正常運行的。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主和司機不是同一人的其他情形及責任承擔:
1、基于車輛買賣關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2、基于雇傭職務關系: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司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司機追償。如果車主只是將車出借給司機并無過錯,車主對司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3、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的: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盜竊、搶劫、搶奪行為:因盜竊、搶劫、搶奪行為致使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5、基于雇傭職務關系: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司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司機追償。(1)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對外責任):
此種情況下,車主無疑為用人單位,司機只要是因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致人損害就應由用人單位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司機存在過錯與否在所不問。(2)車主對司機的追償權(內部責任):車主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后,在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是由于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單位的授權范圍,車主(用人單位)則可以行使追償權。
綜上所述,如果車主有過錯,比如明知車輛有缺陷,并且此缺陷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或者知道借車人沒有駕駛資格,仍然出借車輛;知道借車人缺少駕駛能力,比如飲酒、吸毒、生病等無法安全駕駛車輛等情況,車主就要基于過錯承擔責任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借出去的車出了事故誰承擔責任
車子借出去,出了事故,責任一般應當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機動車所有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若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是: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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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把車借出去 出了車禍是誰的責任
車主把車借出去 出了車禍,責任一般應當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機動車所有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若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安全行車知識如下:
1、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遵守交通法規,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做到安全裝載,不超載駕駛;
5、按規定車道行駛,不開急躁車,寧停三分,不搶一秒;
6、按規定車速行駛,不超速行駛;
7、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8、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9、要堅持預防為主,不開冒險車,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綜上所述,駕駛車輛屬于高度危險作業,司機朋友在駕駛車輛過程中一定要時刻注意安全行車,遵守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借給朋友出了事故,責任誰擔
車借給朋友出了事故,由朋友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車主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車主有過錯的情形。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承擔: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3、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開別人車出了事故責任人是誰
法律分析:
開別人的車出了事故分情況來就事論事,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是直接責任人,車主在相應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如果是借車者駕駛資格具備,車主并不過錯,完全應由借駕人承擔。只是在其無能力履行責任義務時車主可能會承補充責任后再向責任人追討權益;如果是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車主本身存在了違法與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般由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有過錯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典》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也主要由使用人承擔,所有人一般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衍生問題:
交通事故理陪有哪些?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借別人車子出車禍了責任應該誰承擔
借別人車子出車禍了責任應該由誰承擔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具體如下:
1、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方責任的,車主不承擔責任,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車主有過錯的情況如下:
(1)知曉車有故障還將車外借的。需注意的是,這里的車輛故障是指被借車輛的剎車系統、動力系統、輪胎等,已經可能會影響到車輛正常運行的;
(2)知曉借車人吸毒、醉酒還將車輛外借的。但若借車人是在借到車后,再進行了醉酒、吸毒這樣的行為,車主是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3)將車輛借給沒駕照,駕照被吊銷,或者不符合車的駕照類型的人。
交通事故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具體如下:
1、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財產損失賠償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要承擔責任嗎
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大部分也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將機動車借給別人使用時,不存在過錯的,機動車所有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是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過錯,機動車所有人就應根據過錯程度的輕重而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借用、租賃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傷害,那么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還有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或者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了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者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車主明知借車人具有這些情況還出借車輛的,就會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會按照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過錯程度來確定雙方責任,具體如下:
1、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錯誤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錯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根據各方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錯誤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對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過錯的,則均不承擔事故責任。
4、如果是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則他方無責任。
把車借給別人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借車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如借車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駕駛執照,借車人是否存在酒駕、毒駕情形,借車人借車時身體狀態是否適合駕駛等;
2、交車前進行安全檢查。如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應查看車輛是否符合相應安全技術條件,輪胎、剎車是否能正常運轉;
3、借車人作為車輛的臨時管理人,一定要盡到臨時管理義務,不能再將車輛隨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則,一旦出現事故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