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勞動合同法細則(中國人民勞動合同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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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勞動合同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法律分析:中國最新《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頒布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50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的權利如下: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yè)的權利;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yè)的權利;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
5、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
6、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
8、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社會活動中,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成果,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只有為勞動者提的合法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滿足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需求,從而維持國家和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因此,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內部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詳解1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克扣職工工資,停發(fā)、少發(fā)甚至完全不發(fā)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huán)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 [1]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事業(yè)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詳解2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即時解除權,即勞動者根據該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1項的規(guī)定,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該條規(guī)定在實際適用過程中仍存在許多有待明晰的問題,茲分析如下:
1.勞動者拒絕調崗時,能否主張適用第38條?
題述事項涉及勞動者權利的救濟與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行使的關系,即若承認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那么也應相應地賦予勞動者平等對抗的權利,不應使勞動者處于被動救濟的狀態(tài)(指勞動者僅能在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時主張違法解除)。因此,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便在于劃定兩者關系的界線,而界線的劃定只需確立一方權利行使的邊界即可。
那么在調整工作崗位上,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行使的邊界在哪里呢?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以下簡稱“廣東勞動爭議會議紀要”)第22條規(guī)定的如下標準,將之作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行使的邊界。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
綜上,對于題述事項,勞動者拒絕調崗時,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能否獲得支持取決于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時是否越界。
【相關地方性司法文件規(guī)定】
①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佛山勞動爭議指導意見”)2011年2月25日發(fā)布,第30條;
②廣東省中山市中級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以下簡稱“中山勞動爭議參考意見”)2011年11月1日發(fā)布,第9.2條;
③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試行)》(以下簡稱“惠州勞動爭議會議紀要”)2012年6月20日發(fā)布,第32條;
④《廣東勞動爭議會議紀要》,2012年7月23日發(fā)布,第22條;
⑤《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解答》2024年9月1日發(fā)布,第5條;)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能否主張適用第38條?
對此,持否定主張者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將勞動報酬和加班費并列的表述,加班工資并不是勞動報酬,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2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適用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不適用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
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5條雖然將勞動報酬和加班費進行了并列的表述,但均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勞動報酬,且該條款適用的情形是支付賠償金;同時在筆者檢索到的案例中絕大多數持肯定主張。退一步講,即使否定的主張成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時,依然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15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
修改如下: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p>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p>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規(guī)定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基本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是什么時候開始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fā)布的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勞動合同法是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46條是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
經濟補償的范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
1、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yè),或者對失業(yè)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guī)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于無奈,為了企業(yè)的發(fā)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guī)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guī)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間,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guī)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規(guī)定是增加的規(guī)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如《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國營企業(yè)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yè)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