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哪些人
保險合同成立后,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
法律分析: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投保人的一項特權,與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較大的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的主體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誰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第一,解除的對象必須是有效成立的保險合同,對于欠缺有效要件的無效保險合同存在解除的問題,而須由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后,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但有效成立的保險合同并非指保險責任已經開始的合同。換句話說,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前,當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雖然已具備有效要件,但當事人往往約定在某一時間或給付保險費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間內,保險人可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條件。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前者稱為約定解除,后者稱為法定解除。
第三,解除須有解除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行為有兩種,其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其二是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種類型學者們稱之為協議解除;第二種稱為單方解除。在保險立法中規定的解除條件大多適用于單方解除。
第四,解除的效果是消滅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因解除而消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保險合同溯及既往地消滅;另一種是保險合同的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有的學者認為第一種情況為保險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種情況則為保險合同的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哪一方
我們知道保險合同在簽訂之后,并不是只能遵照執行,而是可以解除的。并且投保人和投保公司都有權利對于相關的保險合同進行解除,不過兩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是不一樣的。那么,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哪一方呢?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哪一方?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權利。所以,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
注意特殊情況:
《保險法》對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權利的唯一的、強制性限制是《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和保險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小結: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所以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權利。可見,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投保人的一項特權,與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較大的不同。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誰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于消滅。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依法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擴展資料:
一、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認定某人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考量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保險合同關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因某種法律事實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業已成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之中。
(2)實質要件-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缺少某一要件,不為完整意義的投保人,其合同權利將受到一定制約。
二、投保人一般權利
1.請求保險人說明保險條款權利。
2.合同變更請求權。
三、壽險投保人特別權利
1.投保人在壽險保單權益未轉移前享有保單所有人權益。壽險保單權益未轉移前,投保人作為保單持有人和所有人時擁有以下權利:
(1)現金價值處置權。
(2)合同被解除受領退保金權利。
2.紅利選擇權。保險公司分紅保險的紅利分配方式有兩種:英式分紅、美式分紅。我國目前各保險公司均有采用。
(1)英式分紅。紅利作為最終給付的一部分而附加在保額上或者可以確認的保單利益上,紅利只有到滿期時才能兌現。
(2)美式分紅,又稱現金紅利。紅利以現金形式將盈余分配給保單持有人,保險人提供多種紅利領取方式:①現金;保單持有人直接以現金領取紅利。②累積生息;紅利留存保險公司,按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存儲生息,保單持有人也可以隨時領取相關紅利。③抵繳保險費;將紅利用于抵交下一期應繳保險費。④購買繳清增額。與英式分紅躉繳保費原理是相同,將紅利以躉繳方式購買躉繳保額。國壽個人養老保險(分紅型)即采此條款。
3.保單效力維持途徑選擇權。
(1)聲明墊繳保費。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時或繳費寬限期屆滿前書面聲明,在逾寬限期仍未繳付續期保費時,將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作為續期保費墊繳。所訂該條款稱為“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2)減額繳清保險。將保單具有的現金價值作為躉繳保費,購買同類保險,保額降低。減額繳清后,當初訂立合同的條件如預定利率、保險責任等不變,也無須核保,只是保險金額減少,以后不必再繳保費。
(3)展期保險。將保單現金價值全部用于購買與原保單具有相同保額的定期保險,也無須核保,保險期長度為凈現金價值所能購買的最長期限。
4.復效請求權。期繳壽險保單,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倘除年齡外,危險狀況未有變化,保險人不得拒絕或改變承保條件。
5.有條件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權利。根據《保險法》第39條、第41條規定,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可以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四、產險投保人特別權利
1.解約權。一般財產保險合同,投保人可隨時要求退保。《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50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此外,若標的物未消滅,強制保險投保義務人也不得退保。
2.請求退回保險費權利。《保險法》第54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保險合同成立后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的主體是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成立后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其法理是: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性合同,投保人為保障自己的保險利益與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權利而產生,投保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任意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他可以選擇保險或不保險、可以選擇此時保險而彼時不保險,也可以自由選擇保險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什么
一般來說保險合同成立以后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承保人在合同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也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法規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解除保險合同一般是由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解除表示的,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于銷除。
我們通過以上關于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什么內容介紹后,相信大家會對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什么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