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所產生的債務有誰承擔



公司未成立所產生的債務有誰承擔
公司未成立所產生的債務有誰承擔
法律分析: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公司.雖然尚未成立,但發起人仍然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的相對人可以要求成立的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公司有證據認為發起人利用成立公司之名,行為己牟利之實,則可以主張不承擔,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未成立,債權人因與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該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至于發起人之間的責任二次分配需要根據各方之間的有關約定處理。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的法律責任承擔,需要結合各方的過錯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的債務是由設立人承擔的,設立人也就是發起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況下,設立公司過程中產生的債務、費用,都由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股東已經繳納了股款,發起人應當全部返還,并且要加算同期銀行的利息。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債務承擔是怎么規定的?
公司成立之前的債務是由設立人來承擔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發起人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是什么?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于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四、哪些情形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虛假出資
2、出資不到位
3、抽逃出資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事實上,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按照國家法定程序是可以依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冊成功,為注冊公司所產生的這些債務由公司承擔,導致公司沒有注冊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里也無法一概而論,注冊審核沒有通過的,相關部門都會告知未通過的原因。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一、公司未成立債務如何承擔
1、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選擇由全體或部分發起人擔責。
2、已擔責的發起人可向未擔責的發起人追償。追償分攤標準:約定責任=》約定出資比例=》均等份額。此種情況下,每個發起人法律上均等擔責。
3、如果是因部分發起人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沒有過錯的發起人對外承擔責任后,根據對方過錯程度,可追加過錯發起人的責任份額(最大程度可全部由過錯發起人承擔,即自己最終免責)。
若公司最終無法成立,則該階段已產生的債務由發起設立公司的股東分攤;部分股東已支付的費用,由其他發起股東根據約定的占股比例分攤費用。
二、公司未成立為何會出現債務
一個公司在籌備設立時期,由于需要進行一些前期準備工作,如:租賃辦公場地、購置辦公用品、招聘前期工作人員極易與合作方簽訂后續的合同意向合同等,便會與第三方產生許多合同上的交易,并依此合同對外負債。這些費用在公司尚未成立時就已產生,即所謂的“公司籌備期間產生的債務”,且通常由股東以自然人個體的身份進行簽訂合同或費用的繳納事宜。
三、公司未成立債務風險應對方案
若非因商業利益等迫切性的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前,應盡量避免以股東個人的名義對外簽訂與日后公司經營有關的合同或產生費用,當然租賃辦公場地的合同除外,因為辦理公司登記的前提是必須有已承租的辦公場地。若日后公司無法順利登記成立,債務則會攤派到各個股東身上,這對股東來說顯然是很大的損失,且股東間也容易因債務分攤出現矛盾,導致訟累。
法律主觀:
公司未成立時產生的債務,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過程中,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發起人應當及時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籌備中的公司的責任誰來承擔
1、籌備中的公司的責任依法應由公司的設立人來承擔。在公司依法成立后,設立人為設立公司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
1、發起設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
2、募集設立
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在不同的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認足時,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以認足全部股份為成立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可以不認足全部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以及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