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撫養費的違約責任有沒有效(拖欠撫養費起訴書范文)
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
法律主觀:
在夫妻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法律方面是允許他們協商處理的,其中就包括了撫養權、撫養費以及探視權等等問題。一、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法律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一方以不付撫養費,但如果出現孩子向一方索要撫養費用時,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以上就是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的介紹。實踐中父母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在離婚協議里面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同時也不用支付撫養費,這是法律允許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日后撫養子女一方經濟情況發生改變的話,則還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延期支付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法律主觀:
延期支付撫養費不可以主張違約金,支付撫養費并不是受合同有關規定的調整,而是受婚姻家庭的調整,所以并不存在什么違約的情況,因為支付撫養費是義務而不是合同的約定,只能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
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是有效的,我國法律上對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規定是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的,只要雙方對撫養費的支付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是有效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是否有效?
只要雙方自愿協商一致即有效。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有關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是按照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于離婚協議中需要對撫養費的支付情況進行明確的,如果不明確,則極易導致后期發生矛盾和糾紛時難以進行認定,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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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