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糾紛公司股權怎么處理
離婚后財產糾紛訴狀股權的部分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財產糾紛訴狀股權的部分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因離 婚后財產 糾紛提起的 訴訟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于雙方曾經的婚姻關系產生的 離婚后財產分割 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 離婚 后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并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還是離婚后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 共同財產 ,其訴的本質仍是 離婚糾紛 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 不動產權 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 婚姻法 》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于認為,為了不致離婚案件過于拖延,在離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權分割請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異議,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受理當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權分割的訴訟請求,導致在雙方離婚時,股權并未進行分割,而是留待離婚后,一方再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解決。而且,實踐中,對于爭議標的不在國內的,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的現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公司法人分割怎么分
離婚公司法人分割情況如下:
1、公司的股權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公司的股權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由雙方平分,但是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處理。雙方也可以協商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夫妻辦理離婚程序的具體步驟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表格;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綜上所述,公司屬于獨立法人,自己擁有財產。所以嚴格意義來說,公司的財產不在夫妻雙方 離婚財產分割 的范圍內,夫妻只能對雙方名下擁有的公司股權、股份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后財產糾紛公司股權要如何處理
離婚后財產糾紛公司股權的處理:1、首先需要調查公司的股權,進而確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權的份額。2、調查清除配偶所占份額后,確定該部分財產時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3、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后財產糾紛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1.確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權的份額。 2.依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所占份額是否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屬于共同財產 的,就可以對其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就不能對其進行分割。 3.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法院進行判決。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