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特征表現為
法律主觀:
在實踐中,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體系對規范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構建正常的國際民事法律秩序等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涉外法律中的民事關系是指什么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也稱“國際私法關系”。凡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國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為外國因素,指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國家、法人或自然人;客體為外國因素,指做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物位于外國;權利和義務為外國因素,指產生該項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于外國。二、民事法律事實解釋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符合民事規范,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調整的結果,而一項法律規范在邏輯上是由一個主項和一個謂項結合構成的。其中主項表述了某種法律上必須具備的事實,即法律要件,而謂項則表述了法律上將要產生的后果,即法律效果。因此,法律事實是構成法律要件的內容,一旦某項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實具備,相應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效果便發生。例如,一項關于通過買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規范,該規范的法律要件包含以下若干法律事實:須有房屋存在;締結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登記手續。以上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實若被當事人充分運用,那么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便發生。三、民事法律事實類型法律事實的種類繁多,民法上根據事實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將其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1、事件。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事件本是自然現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才被列為法律事實,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導致繼承關系的發生;而后者若將房屋震塌導致所有權的消滅,事前若投保時,又使保險賠償關系發生。2、行為。行為是與人的意志有關的法律事實。行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實。行為雖與人的意志有關,但根據意志是否需明確對外作意思表示,行為又被劃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1)表意行為。表意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旨在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表意行為,因行為人有預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該行為能產生當事人意欲達到的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效果。(2)非表意行為。非表意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產生民事法律關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引起法律效果發生的行為。如侵權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效果意思,但客觀上卻導致賠償的發生。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也稱“國際私法關系”。主體為外國因素,指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國家、法人或自然人;客體為外國因素,指做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物位于外國;權利和義務為外國因素,指產生該項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于外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如何判斷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主觀: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包括:1、當事人一方是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2、當事人一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3、民事法律關系的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一條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立法特點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特征有:
兩層含義:(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三個標準:(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也稱“國際私法關系”。是指凡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國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為外國因素,指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國家、法人或自然人;客體為外國因素,指做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物位于外國;權利和義務為外國因素,指產生該項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于外國。這種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是與外國的經濟和文化的交往以及給予外國人的權利。
一、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有著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關系,是體現國家意志的社會關系等,同時它也有自己的具體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產生以后,民事法律規范便落實為約束當事人行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民事權利的實現和民事義務的履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違反民事義務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規范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原因,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結果。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就 決定了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平等,它們互相獨立,互不隸屬。同時,由于主體地位平等,決定了其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只有民法規范不會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還要有民事法律事實,才能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包括:
1、當事人一方是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2、當事人一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3、民事法律關系的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一條
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人身等關系形成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具有自愿性、等價性、平等性和相對性等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財產、人身等方面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的產生一般需要由具有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互相訂立合同等協議,具有自愿性。此外,合同雙方應當在權利義務數量上保持相對平等,實現等價性原則,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體現平等性。此外,民事法律關系還具有相對性,即一方的權利必然對應著他人的義務,一方的義務也必然對應著他人的權利。這種關系是雙方彼此依存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相對權利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有何區別?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有明顯的區別。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個人、法人等主體之間因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關系,主要解決財產、人身等私人關系問題;而刑事法律關系是指犯罪行為與社會之間所形成的關系,主要解決保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問題。因此,兩種法律關系應當分別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
民事法律關系是現代社會經濟活動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法律關系,具有自愿性、等價性、平等性和相對性等特征。在處理民事糾紛時,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的法律關系以合同為基礎,同時也可以以其他法律行為、不當行為及其法律后果等為基礎。
涉外法律中的民事關系是指什么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也稱“國際私法關系”。凡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國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法律關系主體具有涉外因素,作為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凡是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訴訟,都是涉外的民事訴訟。
(2)法律關系的內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訴訟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比如合同不是在我國境內簽訂的,變更某種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不是在我國進行的,某種權利的喪失也不是在我國發生的。只是因為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而成為我國涉外民事訴訟。
(3)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訴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外國。
當事人爭執的財產在國外,我國人民法院判決后,需要在外國執行的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客體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訴訟。因訴訟的客體涉外,所爭執的標的不在我國,我國人民法院判決后,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我國法院就無法執行在外國的財產,需要外國法院協助執行。只要爭執的財產在國外,人民法院判決后,在外國才能實現其權利的訴訟,就是涉外訴訟。
一個民事糾紛中,只要具備上述任何一個要素,即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的當事人因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形成涉外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