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之后又翻供如何處理
翻供對自首案件有影響嗎?
一、翻供對 自首 案件有影響嗎 既然認定自首不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為依據,而是以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為依據。 經查證屬實的事實,并不會因為當事人翻供而改變,因此,翻供,并不能改變案件事實,也不能改變自首的事實。 如果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那么,原來當事人的認罪實際上并不是自首,本來就不應認定自首。 二、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處理 被告人當庭翻供在 刑事訴訟 審判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在翻供時所強調的理由,往往稱自己在公安機關期間被刑訊逼供,所以當時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實的,并當庭否認犯罪事實。法庭究竟應當相信被告人當庭的供述,還是以前的供述呢? 據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期間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發自內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被刑訊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實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確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違心做出了虛假的有罪供述。 修訂后的《 刑事訴訟法 》及司法解釋二對此有了明確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 證據 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三、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處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2、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3、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 代理 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2.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3.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翻供與自首其實并沒有什么沖突,畢竟有些時候存在自首的情節,但在司法人員錄取口供的時候,可能會被刑訊逼供的,自然在開庭的過程中,就會出現翻供的情況。但要是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那么,原來當事人的認罪實際上并不是自首,本來就不應認定自首。
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處理
據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期間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發自內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被刑訊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實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確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違心做出了虛假的有罪供述。
一、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處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2、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3、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2、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3、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二、被告人認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愿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三、法庭上拒不認罪的如何處置
1、被告人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庭審情況和證據情況作出判決。
2、被告人不認罪,表明態度不好,如果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會加重判決結果。
3、被告人不認罪,證據和庭審也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或疑點很多,法官會保守的做出判決。
4、如果其他證據不確實充分,一來可能由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二來可能由法院作“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既有自首又有立功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根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當庭翻供法庭如何處理
1、如果被告人到法院翻供了,首先,不再對其認定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的條件。
2、其次,若是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理程序將由簡易程序更換為普通程序。
3、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會為自己帶來不利后果。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2、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3、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2、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3、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