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哪些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強迫對方簽訂的;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的;
6、主體不合格的;
8、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
法律客觀:
《 勞動法 》 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愿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 合同訂立 的原則,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有哪些類型哪些情況下的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
一、哪些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簽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巨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二、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根據法律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自然是從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如果勞動者因此勞動的,用人單位仍舊需要給予相應的工資,有造成損失的還需要賠償。以上便是為大家帶來哪些屬于無效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若大家還有其他疑問亦或是其他問題,歡迎咨詢。
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這一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作了具體規定。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訂立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擬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但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才能簽訂,否則,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無效,主要的認定依據是看其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條件有三:
其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威脅或者乘人之危,違反了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因此,以此種手段訂立和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除此之外,其他諸如采取恐嚇、威逼等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思而訂立和變更的勞動合同也是無效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該項內容不僅指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在內。
其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這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只規定自己的權利,而對涉及勞動者的條款,則更多地規定的是義務,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則不作規定。這種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其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律法規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違反了法律法規特別是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自然無效。這種無效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用人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勞動者不具備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尚不滿16周歲等。二是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工作時間超過國家規定,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勞動報酬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為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之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勞動合同出現哪些情況,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書在這種狀況下能失效:
(1)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勞動合同書。
(2)采用詐騙、威協等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假如簽訂勞動合同書時,被告方一方故意隱瞞具體情況或有心生產制造錯覺蒙騙另一方,導致另一方受騙上當,導致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了解和分辨,進而允許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則歸屬于采用欺騙方式簽訂的合同書。
威協方式,指被告方一方用很有可能完成的傷害另一方人身安全或資金安全的個人行為相威脅,驅使另一方違反意向而與其說簽訂勞動合同書。不論是采用欺騙方式或是威協方式,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都違反了工作合同生效的標準;它的結果是侵害了一方被告方的利益,因此這類勞動合同書不具備法律認可。
一部分失效一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書就是指,其一部分條文失效的合同書。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要求:“確定勞動合同書一部分失效,如果不危害一部分的法律效力,一部分依然合理。”
此外,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要求,勞動合同書的失效,由監察委員會或是法院確定。換句話說,勞動合同書的失效不可以由合同書兩方被告方決策。法律責任用人公司有過失的社會保障部于1995年5月制訂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要求因為用人公司的緣故簽訂失效的勞動合同書,或簽訂一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書,對員工導致傷害的,應按以下要求賠付員工損害:
(一)導致員工薪資損害的,按員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付款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25%的補償花費;
(二)導致員工勞動防護工資待遇損害的,應按國家規定補充員工的維護補貼和用具;
(三)導致員工工傷事故、醫保工資待遇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員工給予工傷事故、診療工資待遇外,還應付款員工等同于醫療費25%的補償花費;
(四)導致和童工身心健康影響的,除按國家規定給予醫治過程中的診療工資待遇外,還應適用等同于其醫療費25%的補償花費;
(五)勞動合同書訂立的別的賠付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