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詐的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欺詐民事行為的三個構成要件)
民法典148條關于欺詐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現如今,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相應的騙子的欺詐手段也在不斷地進步,一些駭人聽聞的欺詐手段總會是的一些法律意識或者自制力差一些的人上當受騙,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就明確的規定了這一些,也就是其中148條關于欺詐的規定,下面就跟著我一起一看一下這個針對欺詐的規定是哪些。
一、民法典148條關于欺詐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在法律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受欺詐而實施的行為,則是由于他人的欺詐行為陷于錯誤,進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欺詐行為的法律要件
(一)在欺詐人方面
1.須有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表示給別人,無論虛構事實、歪曲事實或者隱匿事實均屬之。欺詐往往呈現為積極行為,而消極行為,尤其是沉默,則必須是法律、合同或者商業習慣上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未告知時才能構成欺詐。
2.須有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指具有欺騙他人的故意,這種故意的含義包括兩層:
(1)是使相對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實,并且明知相對人有陷入錯誤的可能;
(2)是有使相對人陷于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這兩種故意從根本上妨礙了被欺詐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詐人方面
1.須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被欺詐人陷于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系。如果被欺詐人并不陷于錯誤,或者雖然陷于錯誤,但該錯誤不是受欺詐而產生,則欺詐行為不能成立。
2.須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須有因果聯系。如果被欺詐人雖然陷于錯誤,但是并沒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雖有意思表示,卻不是因錯誤所致,欺詐行為也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詐人必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才可以撤銷。
要判定一項行為是屬于欺詐行為的話還是要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只有符合了關于欺詐所述的這些特征,才能夠判定某些人的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的欺詐,縱使欺詐的手段千奇百怪,只要我們有一個強大的內心和一個濃厚的法律意識,并且不去想著貪圖一些眼前的小利益,這樣就會減少欺詐的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受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對嗎?
你好,受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無效是對的。
一、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欺詐的構成條件為:
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即將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這要求欺詐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的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屬欺詐。欺詐的具體表現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
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這種主觀上的故意涉及兩個方面:使相對人陷于錯誤的故意;使相對人基于錯誤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詐方做出意思表示。雖然欺詐方有故意行為,并使得受欺詐方陷入錯誤認識,但是最后受欺詐方沒有做出意思表示,則欺詐當然沒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詐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則欺詐人是否通過欺詐獲得利益,或使受欺詐方受有損失,對欺詐的構成不產生影響。
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因為欺詐造成的錯誤造成。如果欺詐方有欺詐行為,但是相對人并沒有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成欺詐。
根據《合同法》第54 條的規定,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應當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二、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亦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這種民事行為的特征在于:
1.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既然為脅迫行為,一定有脅迫人的預告危險,使得他人陷于恐懼的行為。對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須是相對人,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對于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對于脅迫行為的理解,不要求該脅迫行為客觀上是否可能實現。如對于迷信者宣告將受神的懲罰,亦屬脅迫行為。
2.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此種故意分兩個層次:使相對人陷于恐懼的故意;使相對人基于這種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這一要件實際上包含多個要素:首先受脅迫方因為脅迫人的脅迫而陷于恐懼;受脅迫方因為這個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民法欺詐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構成欺詐行為一般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I)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