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酒水貴合法嗎,ktv不讓自帶酒水合法嗎(ktv酒水價格表)
ktv不允許自帶酒水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謝絕外帶食品、最低消費的條款有“霸王條款”之嫌。謝絕外帶食品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的。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ktv不讓自帶酒水違法嗎
法律主觀:
ktv不讓帶酒水違法,但是沒有具體的責任追究規定。消費者到KTV消費,主要的選擇的是KTV的娛樂服務。消費者完全有自主權選擇服務的種類。經營者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以去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法律客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大部分KTV都禁止自帶酒水,KTV有權這樣規定嗎?
每個娛樂場所都有禁止攜帶酒水的這種規定,但是,這種禁止攜帶酒水進入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說,他們的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我們可以有效地收集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屬于一種霸王條款,針對這樣的霸王條款,我們大家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如果情況屬實,有關部門會對該商家進行罰款的處理。
酒吧KTV這種娛樂場所拒絕大家攜帶酒水進入的原因,是因為酒水在部分娛樂場所是重要的消費產品。大部分在娛樂場所玩的人都會在娛樂場所直接購買酒水,如果我們不能在娛樂場所購買的話就減少了他們的收入,也就是該娛樂場所就少了一部分收益,因為大部分娛樂場所的酒水都比較貴,所以大部分娛樂場所都是,不允許客人帶著喝的吃的進入的這樣,在娛樂場所內部買一些東西花費肯定就高,這是一種普遍現象,就算是舉報了之后,也不一定會看到明顯的改善效果。
面對這樣的情況,我覺得很多人應該心里都不會特別舒服!畢竟商家的這種行為可以說是把消費者作為傻子一樣,對待在外面的超市購買一瓶水的價格在三塊錢,在娛樂場所夠買一瓶水的價格會翻至三到五倍左右,這就可以看出來這些娛樂場所有多么的會掙錢。但是我們去KTV之后,唱了歌肯定會覺得嗓子比較干,想要喝點東西或者喝點水商家也就是抓住了大家這一點,所以才敢漫天要價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合理的控制一下,娛樂場所的產品價格和產品質量。這樣讓消費者們感消費愿意消費,才能增加商家的收入。
雖然是正常的現象,但是也不能肆意的坑騙消費者!
ktv可以自帶酒水合法嗎
Ktv自帶酒水合法。
KTV房禁止顧客自帶酒水,實際上是從另一方面強迫消費者消費KTV房里的酒水,這是一種帶有強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所以KTV自帶酒水是合法的,不應該禁止顧客自帶酒水。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此類條款無效。
KTV簡介
20世紀90年代,是卡拉OK最風行的時候,但這也經過一連串的演變。在初期,曾見過有人會推著一臺卡拉OK作流動式的生意。它帶有兩個麥克風和一個錢箱,不放進錢去,機器就不會播放伴奏音樂,麥克風也不起作用。
隨著當時哈日族的風潮開始盛行時,這股OK風在20世紀70年代后期吹進臺灣,被正式譯為卡拉OK。香港、大陸內地包括東南亞基本上延承了臺灣的風格,以KTV的形式為主。一開始,臺灣完全仿效日本的開放式空間設計,但是效果并不好。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KTV
法律規定ktv可以自帶酒水嗎
法律主觀:
若ktv商家不允許自帶酒水,當事人是可以進行舉報的,有關部門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責令整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KTV不允許自帶酒水,到底違法嗎
法律分析:ktv,飯店不讓自帶酒水是不合法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同時也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