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禁止自帶酒水合法嗎(餐館禁止自帶酒水合法嗎)
商家有權禁止自帶酒水
法律主觀:
商家不讓自帶酒水違法。商家制定的不讓自帶酒水的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屬于霸王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法律客觀:
選擇權不僅是契約自由的應有之意,也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之規定,消費者不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而且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還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據此,消費者可以選擇消費餐飲企業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選擇消費餐飲企業提供的酒水,也可選擇自帶酒水。餐飲企業無權剝奪消費者對酒水的選擇權,強迫消費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公平交易權不僅是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在消費領域的具體表現,也是消費者的核心法定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之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公平交易權的實質是消費者與餐飲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大致對等,消費者付出的對價與其獲得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大致對等。而餐飲企業以禁帶酒水為手段,意欲迫使準備消費酒水的消費者作出以下二難選擇:要么購買餐飲企業出售的暴利酒水,要么自帶酒水,但向餐飲企業支付高額開瓶費。餐飲企業以暴利價格銷售酒水的行為破壞了消費者與餐飲企業之間的公平交易原則。倘若餐飲企業出售的酒水價格等于或者略微高于酒水的正常銷售價格,餐飲企業也就沒有動力禁帶酒水。因此,向消費者出售暴利酒水乃是餐飲企業禁帶酒水的真正原因。餐飲企業既然不惜傷害消費者的感情而禁帶酒水,更可印證餐飲企業出售酒水的暴利空間。既然存在暴利空間,餐飲企業強迫消費者購買高價酒水也就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飯店不讓客人帶自帶酒水合法嗎?
不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因此消費者在飯店可以選擇飯店酒水,同時也可以選擇購買飯店以外的酒水。
同時最高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確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禁止自帶酒水屬排除了客人自由、自主選擇的權利。
擴展資料:
餐飲業六種霸王條款:
1、禁止自帶酒水;
2、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
3、包間最低消費xx元;
4、如甲方需減少訂席數,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5、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謹防被盜,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或公共場所請您攜帶好您的隨身物品,如有丟失自負;
6、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
霸王條款的特種:
1、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2、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3、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4、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5、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最高法:禁帶酒水和包間最低消費屬霸王條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北京:工商叫停餐飲業6種霸王條款
禁止自帶酒水,餐廳合法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所以
餐廳“最低消費”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單方面制定這樣的條款
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除了“最低消費”
諸如此類的霸王條款
還有“禁止自帶酒水”
法律怎么說?
“禁止自帶酒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餐廳禁止顧客自帶酒水合法嗎?
餐廳禁止自帶酒水,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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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餐飲店不允許自帶酒水合法么
法律分析:飯店不讓客人帶自帶酒水不合法。消費者在餐飲企業消費,有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餐飲企業酒水的權利,經營者利用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只能購買店內高于市場價數倍的酒水,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禁帶酒水、最低消費等,涉嫌侵害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背了消法的規定。從消協行業組織到工商執法部門再到法院,也多將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消毒餐具收費等視作“霸王條款”,否定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餐廳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是否合法
餐廳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在消費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餐廳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這項權利,并且這也是一種變相的強迫消費者接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的權利。餐廳以這種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是無效的。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