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處罰(個人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處罰多少錢)
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什么處罰
1、個人損壞消防設施的處罰標準是:由消防救援機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不得隨意損壞消防設施設備。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行為的應處以什么
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信息顯示:個人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行為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設施處罰
對于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個人有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行為的應處什么處罰
法律主觀:
《消防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你沒有配備消防器材,是有可能被罰款的。
挪用消防器材怎么處罰
挪用消防器材的處罰如下: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或者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觸犯消防法的行為:
1、挪用消防器材;
2、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遮擋消火栓;
4、占用堵塞安全出口;
5、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個人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設施處罰
法律分析
個人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