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歧視罪既遂如何處罰(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煽動民族仇恨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內容如下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構成
1、罪體
(1)行為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行為是煽動。這里的煽動,是指公開以語言、文字、圖畫或者其他方法,使群眾激起或者產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2)客體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體是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這里的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而產生的民族之間相互敵對、仇恨的狀況。民族歧視,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劃分人們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權利的現象。
2、罪責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使用侮辱、造謠等手段進行煽動的;多次進行煽動,屢教不改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等。
擴展資料:
本罪與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破壞我國民族之間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的犯罪,其主觀特征都為故意犯罪,但兩罪的區別表現在:
1、主體要件不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構成此罪,非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其侵犯少數比族風俗習慣的行為不構成此罪。
當然,倘其行為符合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構成要件的,應以他罪定罪處罰,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所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構成本罪。
2、客體要件不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各民族的平等權利,有時,本罪的客體還可能是復雜客體,即行為人實施的煽動行為不僅構成對其一民族平等權利的侵犯,有時還可能直接侵害有關民族公民的人身、名譽、人格等權利;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客體則是我國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3、客觀要件不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觀特征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
煽動,就是蠱惑人心,以鼓動、勸誘或者其他方法,促使某一民族群眾對其它民族產生仇恨、歧視等情緒或心理,或者采取一定的敵視行動。
其危害性就在于可能使被煽動者產生某種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犯罪的意圖和行動。行為人進行煽動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書寫、張貼、散發標語、傳單、印刷、散發非法刊物;錄制、播放錄音、錄像;發表演講、呼喊口號等,從而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間相互為敵或相互歧視。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客觀特征則表現為非法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所謂非法侵犯,是指違反憲法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破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或者強制少數民族改變自己的風俗習慣。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侵犯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強迫少數民族改變自己的風俗習慣,例如,強迫少數民族改變自己的飲食禁忌,禁止少數民族公民身著民族服飾等;
其二,破壞少數民族的風俗活動,例如擾亂少數民族的傳統節日,阻撓少數民族的婚喪嫁娶儀式等;
其三,阻止少數民族對自己風俗習慣的改變等。
煽動民族仇恨罪怎么處罰
煽動民族仇恨罪的處罰會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
刑事處罰方面,根據中國刑法,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嚴重”一般指多次煽動、煽動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等情況。
民事處罰方面,煽動民族仇恨的行為也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權,比如侵犯他人名譽權、榮譽權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煽動民族仇恨的行為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會受到社會的譴責。這種行為破壞了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應該得到嚴厲的打擊。
舉個例子,某個人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煽動民族仇恨的言論,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煽動民族仇恨罪。如果這種行為被證實,并且情節嚴重,那么這個人就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同時,如果他的言論侵犯了其他人的權利,他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總之,煽動民族仇恨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我們應該堅決反對這種行為,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出版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條 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煽動民族仇恨罪怎么處罰
行為人構成煽動民族仇恨罪既遂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傳。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國對煽動民族仇恨罪的處罰標準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煽動民族仇恨罪的立案標準: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民族仇恨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煽動民族仇恨罪,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壞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9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
法律主觀:
刑法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一般表現為散發、公開陳列、張貼、放映或以其他方式鼓吹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