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所得財產必須平分嗎(婚后財產是平分嗎)
什么情況下夫妻財產不平分
法律主觀:
一、離婚了夫妻財產是平分嗎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財產會平分。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財產分割事宜:按照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經濟補償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離婚繼承財產要分嗎
(一)如果對方是在結婚之前繼承的財產,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屬于其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二)如果是對方在結婚之后繼承的財產,也還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討論。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產,則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 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有以下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客觀:
夫妻除非在婚前有特殊的協議或者約定,否則婚后收入的財產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這種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正是由于這種原因,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未解除前,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只有離婚時才能分割財產。但問題是,夫妻出現矛盾時,掌握財產的一方往往轉移財產,甚至在夫妻關系風平浪靜時早有離婚打算的一方就會提早行動讓共同財產縮水或消失。這時候,如果另一方不打算離婚,那么就不能通過分割財產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不離婚能分割財產嗎?不離婚能否進行財產分割?所幸的是,新的《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此有了明確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將會支持: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相關知識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后買的房離婚房產是需要平分的嗎
婚后買的房離婚房產是否要平分,要根據出資人是夫妻雙方,還是雙方父母,以及產權登記來確定。如果是夫妻倆買的房那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理應平分,但如果是父母買的,就要看是登記為子女一方的產權,還是贈與給雙方的財產,贈與雙方的情況理應平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財產必須平分嗎
法律主觀:
不一定。 財產分割 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和支出,一人一半。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 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后買的房離婚房產要平分嗎
法律分析:1、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全款購房或貸款購房的,不管房屋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買房,在結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是婚后房屋增值的部份及共同還貸的部份,除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的部份,不管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都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一方能證實,還貸的資金是來自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份就不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新婚姻法是不是男女結婚后一方所賺的所有資產萬一離婚都必須平分資產?有沒有婚后不平分給對方的方法
婚后財產 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