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的政策有哪些(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是哪一年)
農村第二輪不變的政策
法律分析:
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二輪承包土地政策
法律主觀:
二輪土地承包政策一般是通過延長土地承包期,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即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后,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
法律客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步穩定內和完善農村土容地承包關系的通知》
第二條
(一)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三)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
(四)延長土地承包期后,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主管部門要及時向農戶頒發由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政策
中央提出在第一輪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無條件地延長30年不變。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為1980年,再延長30年,統一確定起始時間在1997年,這就是第二輪承包。因此,新一輪土地承包期統一確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主要包括:1、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彎,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2、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絕大多數農戶原有的承包土地繼續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3、已經做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4、土地承包“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小調整”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小調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輪土地承包政策
二輪承包土地政策: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后,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二輪承包土地政策農戶依據
法律依據。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規定,依據的是法律依據,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什么是第二輪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是因為我國對于土地的規定,只有國家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其余任何都是不能所有,只能使用,但是對于農村來說就可以進行期限較長的土地承包進行生產活動。那么什么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搜集了如下相關資料供您參考,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什么是第二輪土地承包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地方簽訂了較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實際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達到15年的比較少。1993年,針對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的實際情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時提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 變”。此后,全國各地農村陸續開展了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二輪土地承包”。 截至1999年底,全國已有94%左右的村組開展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絕大多數地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承包合同簽發到戶。
二、土地承包經營各方的權利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2、承包人的義務
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承包人應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收益。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擔的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免外,對于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3、發包人權利義務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是與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故只簡單列舉,不再贅述。
發包人的權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規定數額的承包收益,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發包人的義務,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給承包人,提供集體組織的農林設施給承包人使用,不得隨意干涉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
土地確權登記以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我國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普遍為前后開始到止,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從開始到,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二輪承包土地政策主要體現在:
1、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后,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
2、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
3、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4、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5、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之所以經常見到“98年二輪延包”之類的字樣是因為,農村土地的二輪延包是針對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而言的,土地承包期, 一般應在15年以上,生產周期長和開發性的項目,如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應當更長一些,根據這一政策精神,全國各地農村陸續將土地承包期確定為15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輪土地承包” 。199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指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后,再延長30年不變。”此后,全國各地便陸續開展了延長土地承包工作,1998年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的政策,同時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全國迅速開展了延包工作,這就是通常所說的98年二輪延包,也有了后來的也就是現在施行的《中華人民供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