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工資(試用期的工資為正式期的80%,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國家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有沒有工資
試用期應當有工資。只要有事實勞動關系存在,不管有無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用人單位都必須付給相應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可以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試用期主動辭職有工資。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資,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可以自己離職,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自己離職是有工資的。《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試用期被辭退也是有工資的。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發放方式有哪些
1、通過銀行間接把工資發放到職工手中;
2、以現金方式直接發放到員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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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有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有工資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有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公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的標準。具體的薪資數額,由公司與員工進行約定。
法律客觀:
試用期有工資。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全部勞動者,不論其是不是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在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其獲得不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權利就應當得到保護。《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法的:(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舉例說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200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600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為800元。按照第一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應當既不能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640元),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640元;按照第二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既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八十(1600元),也不能底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1600元。
國家規定試用期工資是多少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福利待遇規定: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勞動者說了算了。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里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實踐中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應該改一改了。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顯然兩者有不同,按照新法優于舊法,法律高于法規的法律原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19條來執行。筆者認為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該法條的規定過于籠統,必然導致歧義和混亂,例如:王某在一個軟件公司工作,合同中只規定了試用期3個月,那么如果王某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辭職,該如何處理呢?按照原先雙方的合意為試用期,那么王某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出離職,辦理手續。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王某如果想離開公司,那么必須提前30天通知公司,這反而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同立法的初意相違背。
試用期工資一般是轉正的多少?
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4、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的標準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應當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的工資或者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要注意事項如下: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等;
2、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
3、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等;
4、工作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以及能夠接受的監督和考核方式等;
5、內部培訓:用人單位可以為試用期內的員工提供必要的內部培訓和指導,以幫助員工適應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6、轉正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在試用期內需要達到的工作標準和績效要求,以及符合轉正條件的具體要求。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根據當地的工資標準以及其單位的工資標準水平決定,但是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試用期工資規定如下:
1、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需要按照正式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計算;
2、試用期的工資應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具體的工資數額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不給工資的處理方式如下:
1、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
2、可以撥打12333電話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3、如果投訴沒有效果,可以搜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4、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