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誰支付(工傷醫療費誰出)
工傷期間醫療費誰負責
工傷期間醫療費負責具體如下:
1、工傷醫藥費用人單位個人先墊付;
2、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并報銷;
3、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4、只要能證明該藥物是搶救和治療所必需的,并且不是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的主張下使用的藥物,那么醫院可以簽發證明,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償報銷。
工傷報銷流程如下:
1、工傷醫療費報銷流程首先在社保中心領取工傷待遇審核申請表,之后準備工傷認定書、醫療終結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書、醫療發票、住院費用清單、醫療病歷等材料;
2、工傷職工出院時候直接辦理費用報銷結算手續;
3、申請人攜帶規定資料前往社保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綜上所述,若工傷不給報銷當事人可以先和對方進行協商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對于工傷的認定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醫療費用由誰墊付
工傷醫療費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支付。
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
7、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分為兩種:合同未到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個月本人工資。浙江十級傷殘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工傷賠付流程是先走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工傷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2010年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綜上所述,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資料向社保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受工傷醫療費誰承擔
法律主觀:
如果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在工傷認定后,其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憑工傷認定結論、出院小結復印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有效報銷單據等相關材料,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結算。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法律主觀:
工傷醫療費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支付。由于工傷治療限定了藥品目錄等,一般情況下,超過范圍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的醫藥費由誰支付
在中國,工傷的醫藥費主要由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旨在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提供醫療、工傷津貼、傷殘補助、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等保障。
具體來說,當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首先需要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費等,應由所在單位先行墊付。隨后,單位會向工傷保險機構申報工傷,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工傷保險機構審核確認后,將按照規定的比例支付醫療費用給單位,單位再將費用支付給醫療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所在的單位沒有為其購買工傷保險,或者工傷保險不足以支付全部醫療費用,那么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追償,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
在中國,工傷的醫藥費主要由工傷保險支付。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先行墊付,然后向工傷保險機構申報工傷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確認后,工傷保險機構將支付醫療費用給單位,單位再將費用支付給醫療機構。如果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或保險不足以支付全部費用,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追償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予以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用人單位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導致職工傷情加重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包括:(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藥費應該由誰承擔
一、工傷藥費應該由誰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對于不符合診療目錄的工傷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條例并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由于立法的缺失,導致了實踐中的分歧和爭議。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責任補償原則、補償直接經濟損失原則,無論傷者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發生工傷后都應依法得到補償。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并不意味著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治療工傷產生的醫療費屬于直接經濟損失,醫療費中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更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基本原則。
二、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綜上所述,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對于工傷藥費屬于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工傷保險基金會給予賠付。而超過規定的藥費,一般由工人自行承擔,單位是不給報銷的。因此,工人受傷后,應當到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并盡量的使用符合報銷規定的藥品。
綜合上面的介紹,工傷藥費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進行支付。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哪些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
職工工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由誰賠付
法律主觀: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一般由用人單位墊付。若用人單位依法購買工傷保險的,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等費用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