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有違約行為出賣人可以延期交房嗎
新房交付業主可以延期收房嗎
新房交付業主可以延期收房,延期時間不超過最遲收房時間。一般自收樓通知書寄出一個月內,按照相關法律,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如果沒有在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交房一般提前多久通知
各個樓盤的具體情況不一樣,通常開發商會提前一個月左右通知業主收房。
1、交房指的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于買受人的行為。該合同約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志著小區物業管理建設正式啟動,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用戶共同管理和相互監督局勢已然形成。
2、具體的房屋交付使用時間在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里應該有明確的約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購房合同里的具體約定時間。如果開發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話,開發商屬于違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新房交付流程步驟
1、開發商和物業核驗業主材料,雙方確認收房流程。
2、業主領取《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此三項必須為原件)以及《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并由開發商加以說明。
3、業主對新房做綜合驗收,即最重要的驗房環節。
4、業主就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質詢、改進意見或解決方案。雙方協商并達成書面協議,根據協議內容解決交房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在15日內解決的,雙方應當就解決方案及期限達成書面協議。
5、開發商出具《實測面積測繪報告》,雙方確認面積誤差后結算剩余房款、各項費用以及延期交房違約金等。
6、業主領取新房鑰匙,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
7、與物業公司簽署物業協議、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并索要發票或蓋章確認的收據。
8、辦理產權證有關的事項。若業主委托開發商辦理產權證,則可由開發商代收契稅和房屋產權登記費,代辦費金額雙方協商,業主也有權拒絕代辦。
9、業主簽署《入住交接單》,收房完成。想只要事先和開發商說明了沒有辦法準時收房的原因后,他們應該都是可以理解的,況且遲幾天收房對他們并不會造成任何損失的,他們沒必要再過份地去計較的,人與人之前的理解和溝通很重要。
哪些情況不構成延期交房延期交房免責事由有什么?
一、哪些情況不構成延期交房
第一,因為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按時交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據此,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影響了按時交付的,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如政府部門需要拓寬建設項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兩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離等等情況,為此,開發商需要時間來對整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如地質條件的突變等,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雖不能歸入不可抗力范疇,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認定開發商免責。
二、延期交房免責事由有什么
延期交房免責是指延期交房卻免除責任承擔的情況,通常是出現了不可抗力的情況,或者雙方約定的免責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遲交付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遲交付。
通常延期交房免責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出現了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
2、政府的禁令行為,如環保停工;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免責的情況。
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買方不付違約金出賣人可以不交付房屋嗎
購房人不付違約金,出賣人可以不交付房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什么情況下可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買賣可以延期交房多久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的出賣人一般情況下不得延期交房,如果確實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與買受人協商確定延期的時間。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出賣人延期三個月仍不能交付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 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