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能改簽集體合同
個人簽過無固定期限合同工會有權私自改集體合同嗎?
個人簽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工會有權私自改集體合同嗎,這取決于具體情況。
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沒有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適用于長期工作或需要長期雇傭的員工。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和員工之間應該通過平等協商和遵守法律法規來處理勞動爭議和合同修改。
如果集體合同的內容涉及到所有員工,包括個人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那么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員工應該遵守集體合同的規定。如果個人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需要修改集體合同,應該與雇主進行平等協商,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總之,雇主和員工應該通過平等協商和遵守法律法規來處理勞動爭議和合同修改,以確保雙方的權利和利益得到保障。
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可以改簽合同里所屬單位嗎?
用人單位在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一般情況下不能擅自改變合同中約定的所屬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員工支付工資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環境,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和權利。
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改變員工的所屬單位,應當與員工協商并達成一致,并在合同中重新約定所屬單位等相關條款。在協商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公正、合理、自愿、有協商的原則,充分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對員工的不利影響。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用人單位一般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行為,對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改變員工的所屬單位,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的規定,在簽訂新合同前應當咨詢相關的法律專家或律師,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得到員工的同意。同時,在簽訂新合同時,應當對新合同的條款和約定進行仔細審查,并確保合同的內容明確、合法、合理,以避免未來發生合同糾紛。
在同一公司上班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中途又改簽合同違規嗎
如果確定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變更的,如果單位強制執行變更勞動合同,就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憑勞動合同書,到當地人社局下屬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無固定期限合同改簽為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經過雙方協商后可以改簽為固定期限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協商后,可以改變勞動合同內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續簽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能簽訂。
法律分析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變更,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改為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現被申請人同意變更,因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申請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予以支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是可以的,只不過用人單位需要保留書面證據而已。在實際的操作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似對勞動者是一種保護,實際是一種禁錮。所以,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多數情況下還是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改為固定期限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改為固定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沒有期限怎么辦
勞動合同沒有寫勞動期限的可以和單位協重新協商,補上日期,若是協商成功的,簽過兩次勞動合同或者是工作十年以上的,那么一般是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單位若是無故辭退的,是需要賠償經濟補償的。
一、勞動合同沒寫期限怎么辦?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填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如果協商不成,視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定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沒寫勞動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該份合同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勞動者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沒寫期限被公司辭怎么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
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員工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上不封頂;但是如果12個月的標準工資高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工資的3倍計發,最高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法的規定解除員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企業給予雙倍的經濟賠償,即在企業工作一年,給予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2倍進行賠償。這里補償和賠償的關鍵是企業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否是和員工本人協商一致,是否提前30天書面通知等。
勞動合同沒有寫期限日期的和單位重新協商補充上期限即可,可以再簽一份補充條款或者是重新簽訂一份合同都是可以的。若是協商不成的,那么就適用于國家的相關規定,會被視為是無固定期合同,在此情況下被單位無故辭退的,但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給員工作為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