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年齡超過六十歲還屬于勞動關系嗎
60歲不屬于勞動者嗎
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法律上明確規定,男性六十周歲以上和女性五十周歲以上(公務員女性為五十五周歲)的人,屬于退休年齡,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勞務關系。
關于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超過六十歲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保護嗎
年滿六十周歲的職工,應當依法享受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受勞動法保護。六十周歲后的職工發生合同糾紛或者事故,適用于《民事訴訟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六十歲(女五十五)以上的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之間依然可以形成勞動關系,依然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十多歲在公司工作屬勞動關系嗎
法律主觀:
勞動者年齡超過六十歲,如果還未退休,則還屬于勞動關系。但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而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者年齡超過六十歲還屬于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1、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繼續勞動是他們生存的需要。此時與勞動單位屬于勞動關系。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規定,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應當退休。但這并不意味著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就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只規定禁止錄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沒有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繼續勞動是他們生存的需要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還是勞動關系嗎
法律主觀:
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的, 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或依法享有 養老保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后,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超過退休年齡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確定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為勞務關系。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喪失勞動者身份。一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均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條件除了達到退休年齡外,還對工齡、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最低年限等有要求,還需辦理相關的退休手續。因此,在實踐中,存在著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情況。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仍在工作的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第一種是按照國家規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后,又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2、第二種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返聘回原單位提供勞動的;
3、第三種是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仍在該單位繼續工作的;
4、第四種是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沒有與任何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或之前解除了勞動關系,達到退休年齡后又在用人單位工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