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公司責任的承擔怎樣劃分(公司設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
公司籌備期間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籌備中的公司的責任由負責其籌備的發起人承擔,一旦公司成立,發起人在籌備過程中的行為即被追認為公司的行為,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成立,發起人應該對籌備過程中的一切債務負責。籌備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單位,發起人才是用人單位。發起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雇傭員工并形成勞動關系。一旦公司成立,則發起人雇傭員工的行為也就被視為是公司雇傭員工的行為。員工成為公司的雇員。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則發起人仍須對員工負責,承擔一切用工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1、發起人就公司設立行為須承擔的資本充實責任。
2、發起人就公司設立行為須承擔的出資違約責任。
3、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須承擔的連帶責任:
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4、發起人對公司須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設立階段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行為由誰承擔
1、(1)如果公司成立的,在設立過程中的法律行為由成立的公司承擔;
(2)但如果公司不成立的,設立過程中的行為由發起人承擔。
2、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法對發起人有哪些限制
1、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人數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行為由誰承擔需要根據公司是否成立來進行具體確定,通常情況下,成立后的公司需要對設立過程中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司設立不成功的,設立過程中的行為由發起人承擔。
設立中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法律主觀:
從設立開始到公司最終成立這一階段,成為“設立中公司”。此時公司尚未成立,所以“設立中公司”并無法人資格。其性質為發起人之間的合伙。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可選擇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也可選擇該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可以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設立中公司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如果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債權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張權利。其次,如果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債權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張權利或者向發起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責任承擔
正是由于現在機會與危險并存,很多人甘愿冒著很大的風險去尋找機遇,所以努力創業。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設立成功的,需要對設立過程中的法律行為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司無法設立成功的,設立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由發起人依法進行承擔。那么公司設立中由誰承擔責任?以下由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公司設立中由誰承擔責任
1、如果公司成立的,在設立過程中的法律行為由成立的公司承擔;
2、但如果公司不成立的,設立過程中的行為由發起人承擔。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法對發起人有哪些限制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人數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三、申請企業設立登記
1、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經營范圍中有需特種許可經營項目,報送審批。
如有特殊經營許可項目還需相關部門報審蓋章,特種行業,許可證辦理,根據行業情況及相應部門規定不同,分別分為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特種許可項目涉及,如:衛防、消訪、治安、環保、科委等)
3、辦理注冊資本驗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貨幣出資的要足額存入以要申辦公司名義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非貨幣出資要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后,將開設專用帳戶的證明、資產評估證明、財產權轉移證明等提交給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注冊資本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4、申領營業執照
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材料,申請設立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核定,即發放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并公告企業成立。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設立中由誰承擔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行為由誰承擔需要根據公司是否成立來進行具體確定,通常情況下,成立后的公司需要對設立過程中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司設立不成功的,設立過程中的行為由發起人承擔。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責任承擔?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是指發起人未能夠完成設立行為,股份有限公司最終沒有成立。公司無論何種原因不能成立。發起人都應當承擔法定的責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認購人可以要求發起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者幾個人予以清償、繳付、返還,被要求的發起人不得拒絕。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發起人對公司所負擔的設立費用因濫用而致使公司受損失;發起人因設立公司而得到特別利益或報酬,使公司利益減少;發起人用以抵作股款的財產估價過高而令公司受損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發起人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過失責任,即發起人只對自己的主觀上存在過失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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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公司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設立中公司的責任承擔是如果公司設立成功,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成功前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對外所負債務,由設立成功后的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公司沒有設立成功,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由發起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