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以自動解除嗎(婚姻可以自動解除嗎)
婚姻關系是否能夠自動解除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在夫妻雙方都活著的時候是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死亡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配偶死后婚姻自動解除嗎
配偶死亡婚姻是自動解除的。但要注意的是,婚姻關系雖然解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一些權利義務會繼續延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為配偶所有,剩余一半財產,是去世一方的遺產,繼續由其繼承人進行分配、繼承。配偶若之后再婚,有權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他人不得干涉。配偶死亡,夫妻間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法律規定,配偶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其跟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就依法自動解除。當事人自動成為單身狀態,只要沒有其他禁止結婚的情形,當事人就可以跟別人再婚。配偶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當事人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配偶死后財產分配如下:
配偶死亡財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割。
綜上所述,相關法律中如果配偶出現死亡的情形時,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會自動解除的。其主要的原因是民法典對于被宣告死亡人婚姻關系的規定,是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就消除,而對于一方配偶死亡的情形下,其婚姻關系當然也是被消除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一方出現配偶死亡的婚姻關系就會自動解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會自動解除嗎
婚姻關系是不能夠自動解除的。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后,能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方死了婚姻自動解除嗎
一方死了婚姻會自動解除。
婚姻關系終止包括以下:
1、配偶一方死亡。其中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2、離婚。
3、宣告婚姻被撤銷。
開死亡證明需要的材料有:
1、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死亡報告;
2、死者本人身份證;
3、戶口本、家屬身份證等。死者家屬攜帶上述資料去當地基層組織開具即可。
如果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 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綜合分析,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處于喪偶的狀態,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會自動解除,一方的死亡證明就是無配偶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在婚姻法里面有沒有婚姻自動解除的?
一、我國婚姻法沒有婚姻自動解除的規定;
二、我國法律規定了婚姻關系終止的情形:
1、一方死亡;
2、一方被宣告死亡;
3、離婚。離婚有二種方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這二種方式都不是自動完成的。
根據目前現行法律,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不論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姻關系都不會因分居狀態的延續而解除。雖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但起訴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前置程序,且審判實踐中,法院對于判離的態度還是相當慎重的。事實上,有些法官“寧遷十座墳,不破一門親”的觀念還是較為牢固的。
三、即使是前述的:“宣告死亡”。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但宣告死亡本身卻是要申請的,并不是自然會發生的。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滿四年的。
3、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婚姻自動解除
法律分析:1、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3、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五年了可以解除婚姻嗎?
夫妻分居不管有幾年都不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法律沒有分居達到一定年限,夫妻之間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規定,法律規定的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可以認為其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離婚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不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怎樣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不能自動解除婚姻。我國法定離婚方式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1、協議離婚,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