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解除收養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解除收養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解除收養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 1)雙方當事人的 居民身份證 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 2) 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 ( 3)雙方收養關系成立的公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系成立的證明材料; (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法律分析: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公證書或收養協議書;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收養關系的時間,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雙方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對共有財產分割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解除收養關系公證先要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收養關系,然后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手續,辦理好之后,然后到其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解除收養關系公證的注意事項是:1.解除收養關系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2.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提交相關證件;3.解除收養關系公證事項,當事人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4.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5.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得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