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司裁員怎么賠償(法律規定人命賠償標準)
勞動法規定裁員賠償標準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進行裁員時應當給予被辭退的員工經濟補償。裁員賠償標準有兩種:一種是為12個月的工資總額,另一種是為最近12個月平均工資的3倍。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但用人單位需要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裁員賠償標準有兩種:一種是為被辭退員工在過去的12個月工作中實際領取的工資總額;另一種是為被辭退員工最近12個月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高的一種為準。在執行過程中,涉及到多項計算,如工資基數、年限、結算方式等,還需考慮地區不同、行業差異、單位情況等具體情況。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爭議中,如果雇主未采取預警和措施直接進行裁員,也需對其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責任。
員工因為個人原因辭職,能獲得經濟補償嗎?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一般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除非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相關條款。但如果企業沒有遵循正當程序進行解雇而致使員工提出離職,員工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作仲裁或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進行裁員時需要符合相關規定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作為員工,也應該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相關規定,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造成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裁員怎么賠償員工
公司裁員的賠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裁員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公司辭退依據勞動法怎么賠償的
被公司辭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賠償如下:
1、公司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勸退員工的,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違反規定單方面辭退員工的,公司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因勞動者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被辭退的,沒有賠償金。
離職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有哪些
離職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如下: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被公司裁員賠償標準
一、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情況下,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的標準,以及事由來要求賠償,但涉及到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的行為,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變相理由來辭退員工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公司如何合法辭退違紀員工
1.依照本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公司的相關管理人員或人事主管一定要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熟練掌握,并在日常生產經營中認真加以貫徹必要時還應該進行培訓。
2.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要經過仔細調查
提起調查程序的起點相對來說要比較低,當公司確認員工違反了相關公司規定、指引、規章或是程序,具體負責人員就應該啟動調查程序。如果違紀情況非常嚴重,那么就要在調查結果出來以前,中止該員工的工作并最終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3.調查的時間觀念也要加強。在一些情況下,如果沒有及時、徹底調查會造成延誤時間及縱容員工的假象。同時,如果不及時處理,會造成以后在其他員工遇到類似情況時,更加難以處理。
4.在解除勞動合同以前,要有針對性地制定一些備用方案
5.在如果不是必須采取解除合同作為懲戒措施時,可以考慮一些其他選擇。口頭及書面的警告或是中止工作都是可行的方案。然而要確保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在處理相同違紀行為時要具有連貫性和一致性。如果可行應該在采取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該員工改正的機會。
6.仔細斟酌解除合同合同的程序
在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前咨詢律師意見,而不是在其后。
7.做好每名員工的日常檔案工作
在解雇一名員工前,用人單位要確認“這名員工的不良工作表現記錄是否完整”。該員工檔案應當包括其以往工作表現評估,與該名員工討論其工作表現的工作記錄以及采取的任何改進措施
8.在進行解雇談話時要考慮細節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會過多考慮到解雇的程序反而忽視了一些重要的細節。不要等到每周的最后一個工作日才去解雇這個員工,如果確實需要與這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就馬上去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裁員怎么賠償
一、公司裁員怎么賠償
1、被公司裁員,用人單位就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襪困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單位可否隨意辭退勞動者
1、單位不可隨意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法定事由,掘型并且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屬于經濟性裁員還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不得隨意以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為由,裁減人員,裁員企業必須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提前一個月判好猜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在書面通知勞動者后一個月才實際解除勞動關系,提前一個月通知解聘期間,勞動者仍可要求繼續上班和正常獲得勞動報酬及相關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