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能做公證嗎(購房合同公證后有法律效力嗎)
購房合同可以公證嗎
購房合同可以公證。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合同公證。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流程
(一)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1、賣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本、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結婚證等;
2、買方需要提供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本等;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委托他人辦理的,還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如果交易房產是多人共有的,則賣方應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場。
(二)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三)公證員通知當事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
(四)公證員受理申請后首先重點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契約。
(五)公證員根據買賣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買賣合同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要求分別與買賣雙方談話并且制作談話筆錄。
(六)公證員對交易的各個相關環節進行調查。
(七)公證員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購房合同是否可以做公證
購房合同能做公證。購房合同是賣房人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購房人向賣方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根據購房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購房合同的公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購房合同公證需要什么資料
購房合同公證需要的資料如下:
1、當事人身份證明。
2、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證。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7、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
8、付款賃證。
9、購房合同、契稅憑證。
10、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購房合同一定要經過公證才有效嗎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
房屋買賣合同可以進行公證,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
購房合同公證有什么作用
1、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2、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能夠規范、引導買賣雙方依法訂立合同,確保買賣雙方所追求的物權變動目的的實現,并盡量減少房屋買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如房產抵押、被查封、重復買賣等),而在解決房屋交易糾紛時,經過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證據效力。
3、房屋買賣交易中,即使雙方當事人都有真實買賣的意思,但因對法律的不熟悉,未能精確認識出賣人與第三人對于該不動產的權利內容,很可能做出無效或不完全有效地交易。通過公證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或隱患,確保買房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促進房屋買賣的有效性與安全性。
4、域外關于不動產債權契約公證的效力,有成立要件說與生效要件說及有限但無強制實現力說,我國無此類規定或學說,因而公證書的形成僅能幫助當事人進行法律風險與隱患的預防,但不能以公證書為由對抗第三人。
購房合同可以做公證嗎
購房合同可以公證。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后發生法律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后,具有更強的證據力。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可以進行公證,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繼承共有房屋的程序是:
1、繼承人只能繼承共有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部分房產;
2、繼承人攜帶身份證、房產證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3、將繼承部分的房產做公證后到房屋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證法》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購房合同到哪公證
法律主觀:
購房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法律客觀: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