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要件?
法律分析: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是: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
法律主觀:
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是怎樣的 1、故意違背事實的行為。案件事實發生在 訴訟 之前,對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及其發生、變更、消滅,必須由審判人員進行認定,認定的依據就是 證據 。審判人員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認定事實的過程。民事訴訟證據原則明確要求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因而審判人員違背事實的行為,也是對證據原則的違背。具體包括: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定;對證據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偽造、毀滅證據。 2、故意違背法律的行為。民事行政審判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故意違背法律是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 民事訴訟法 、 法官法 規定的審判人員的職責和在適用法律時故意曲解法律、濫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 法規 以及司法解釋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適用時彈性很大,審判人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關系到切身利益,當事人及 代理 人都會盡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規規定,推薦給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薦的法律,審判人員有鑒別和確定的職責和權利。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審判人員沒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絕,并作出錯誤裁判的,應當認定為故意違背法律。 3、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必然導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他親屬自殺、 傷殘 、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由于隸屬關系,不得不執行上級錯誤指令,造成錯案,如果審判人員不具有枉法裁判的共同故意和行為,則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清楚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是怎樣的吧。在認定了枉法裁判行為之后,同時又達到了規定 立案 標準的,那么這個時候就可以認定構成枉法裁判罪了,之后就是按照《 刑法 》中的量刑標準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情形來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
第二十五條
監察部門按照管轄范圍,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或者控告檢舉的違紀線索,或者有關機關、部門移送的違紀線索,經初步核實,認為有關人員構成違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報本院院長批準后立案并組織調查。重要案件的立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備案。
民事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標準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如下:
(1)致當事人或其近親重傷、死亡,或精神失常;
(2)致個人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或間接損失50萬元以上;
(3)致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損失20萬元以上,或間接損失100萬元以上;
(4)偽造材料;
(5)造偽證,毀證據或篡改庭審筆錄;
(6)采信偽證,違反法定程序或錯誤適用法律;
(7)其他嚴重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擇一重處】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3、枉法裁判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
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1、主體為從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2、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4、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枉法裁判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搜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于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